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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中26户“霸王”商家被责令整改

2014年02月17日 10:16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315/2014/0217/528340.html

积分限期兑换、年底积分清零、打折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发现,生活消费中充斥着大量的霸王条款,尤其是服务领域,让人感慨部分商家“霸气”十足。为了进一步规范格式合同条款,有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日,江苏扬中工商局在辖区内开展了“霸王条款”集中整治,利用一周时间对50余家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美容美发店等开展了霸王条款的专项检查,共发现问题商家26家并责令其进行整改。“霸王条款主要有3种典型情况,一是免除商家自己的责任,二是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还有就是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扬中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奚彩金说,今年已经是该局连续第三年开展这类检查。“消费满200元,送游乐场入场券一张”、“全场5.8折起”……工商人员来到某大型童装卖场,只见门口橱窗、店内悬挂的五颜六色小广告很是吸引人眼球。然而,仔细查看,在广告宣传单的右下角却有一排小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类字眼就属于霸王条款。”奚彩金说,商家的这一条广告语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

检查中发现,很多店铺在活动内容里都添加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工商人员当场告知经营者问题所在,责令对方进行整改。

随后,工商人员来到市区一家浴场。在浴场的进门处,工商人员看到墙壁上贴着一张红底白字的告示:“贵重物品及现金请寄存总台保管,否则遗失或被盗,本浴场概不负责,后果自负。”“这也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工商人员表示:“经营者应该主动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随身物品,而不是如他们所说的丢失或被盗概不负责。”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物品遭窃,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检查为期一周,工商机关共检查城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美容美发店50余户,其中发现问题的商家有26户。“去年发现问题商家35户,今年明显下降。”奚彩金告诉记者,消费者现在对霸王条款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商家对于格式条款也十分注意,“近两年来,我们接到的有关霸王条款的投诉数量也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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