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条铝超标8倍 早餐店老板获刑半年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程某在自己经营的早餐店内,制作油条过程凭经验任意添加油条发粉和明矾,致油条中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8倍以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禁止被告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0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程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内,明知不能过量添加油条发粉和明矾,但仍然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凭经验任意添加油条发粉和明矾(含有硫酸铝钾成份)。今年7月20日,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其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经检验,抽样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889.9mg/kg,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油炸面制品的铝的最大残留量100mg/kg的8倍以上。8月25日,民警在其早餐店将程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程某在自己经营的早餐店内,制作油条过程凭经验任意添加油条发粉和明矾,致油条中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8倍以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禁止被告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0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程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内,明知不能过量添加油条发粉和明矾,但仍然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凭经验任意添加油条发粉和明矾(含有硫酸铝钾成份)。今年7月20日,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其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经检验,抽样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889.9mg/kg,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油炸面制品的铝的最大残留量100mg/kg的8倍以上。8月25日,民警在其早餐店将程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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