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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展汽车消费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2017年07月05日 09:44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html/2017-07/05/content_90163.htm?div=-1

从7月开始至10月下旬,浙江省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汽车消费领域违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泄露消费者信息等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将对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扰乱汽车消费市场经营秩序违法行为高压打击,线上线下联动,全链条整治。

据浙江省消保委的统计数据,浙江省2016年度交通工具类投诉1467件,占全年投诉总量比重7.73%,其中汽车投诉共1122件,位居商品小类投诉第一位,与2015年的770件相比,增幅为45.71%,增幅明显。

投诉主要包括质量问题突出、售后服务不到位、维修质量没有保证、汽车销售企业存在超范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汽车销售合同、维修清单不规范、口头承诺无法兑现等问题。

在专项行动中,将重点针对三大主体、六大违法行为。三大主体包括:汽车销售企业,包括汽车4S店、汽车专营店、网上专卖店等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包括汽车4S店、汽修厂等汽车维修企业;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包括汽车配件市场、汽车配件销售企业、汽配网店等。

六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重点打击汽车4S店、维修企业和汽配经营者使用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翻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无”配件等行为。二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汽车销售、保养、维修过程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骗收费用、强制搭售、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等违法行为。如采取价外加价销售或强制搭售汽车装潢、装饰品、配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汽车配件维修保养中故意损坏、偷换零配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或者少换多收、偷工减料,以及在汽车销售中以欺骗方式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未按照规定或约定,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修理、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三是商业贿赂。重点查处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销售、汽车按揭担保贷款、保险代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四是虚假宣传。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企业通过自身的门户网站、产品推介或者其他媒体渠道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或对销售商品的状况、性能数据进行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如谎称“特约维修店”。五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行为。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六是汽车销售企业发生的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傍名牌”以及汽车配件、配饰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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