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施策见效 筑底企稳向好
图:在利好政策影响下,楼市热度正在逐步回升。
为稳定楼市、提振消费信心,过去一个“3·15”年度,各地因城施策的节奏进一步加快,多个热点城市对调控政策进行优化,内容涉及二孩三孩家庭允许购买多套住房、放松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发放购房补贴等,有的城市还优化限购政策或试点现房销售。在“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政策引导下,确保项目如期交付也成为房企的重要目标之一。
多措并举下,多地购房者信心有所修复,市场成交量出现上升势头,楼市有望进一步筑底企稳。
交易量明显提升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2月重点城市新房成交报告》与《2023年2月重点城市二手房成交报告》显示,2023年2月,全国60个重点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面积为2005万平方米,环比增长47%,同比增长37%。二手房方面,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南京和厦门8个重点城市2月二手住宅成交79438套,环比增长78%,同比增长96%。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2月份重点城市新房成交在经历了持续20个月交易数据下降后,首次迎来增长的正面信号。二手房的成交数据也创下了2021年7月份以来20个月的月度最高值,交易行情明显好于市场预期。”
58同城、安居客发布的2023年《2月国民安居指数报告》同样显示出积极信号。报告显示,2023年2月,全国重点监测65城中,有26城新房价格环比上涨。全国新房热度上升明显,环比上升92%,其中,一线城市上海、广州、深圳新房找房热度环比上升超1倍。二线城市新房找房热度环比上升91.5%,三四线重点城市新房找房热度环比上升86.4%。
市场信心也在逐渐恢复,《2月国民安居指数报告》显示,2023年2月购房者信心指数为106.7,环比上升2.3%。有52.5%的购房者认为,2023年3月份楼市调控政策的走向将保持稳定,约四成购房者认为2023年3月楼市成交量环比走势将略有上升;对于未来一二线城市房价的看法,53.4%购房者认为短期内房价稳定,未来仍有平稳上涨趋势。
楼市成交量的提升带来价格的止跌回稳。中指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2月中指百城价格指数报告》显示,2月百城新建住宅均价16174元/平方米,环比持平,同比下跌0.06%。2月百城新建住宅价格环比下跌的城市有45个,较上月减少17个,较去年同期减少7个。2月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下跌的城市有68个,较上月减少9个,较去年同期增加23个。其中,核心一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表现稳健,三四线城市新房延续跌势。一线城市中,上海、北京新房市场表现升温,带动一线城市房价环比上涨0.02%;二线城市新房价格环比止跌转涨,涨幅为0.01%,成都、长沙等热点城市新房价格环比涨幅居百城前列;三四线代表城市新房价格环比跌幅则收窄至0.03%。
二手房市场方面,2月一线城市二手房价格环比止跌转涨,上海、北京、广州二手房市场表现活跃;二线及三四线城市二手房价格均继续下跌,但跌幅分别收窄至0.01%和0.11%。“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月百城新房价格结束了自2022年7月以来的‘七连跌’,二手房价格环比跌幅也明显收窄。”中指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对记者表示。
“整体来看,2月一二手房的市场交易量呈现提升趋势,用户的线上搜索、浏览量等前置性指标也出现了明显增长。”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对记者表示。他认为,全国重点城市市场回暖态势有望得以延续,北京、深圳、杭州、南京、苏州等热点一二线城市“小阳春”行情将更加明显。
利好政策持续出台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状况,防止无序扩张,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市场出现积极的变化得益于楼市利好政策的持续发布。自2023开年以来,利好政策持续释放,包括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房企再获融资新渠道;“金融支持租赁市场17条”征求意见稿公布,相关信贷政策既支持了租赁住房的投资,也有利于当前房地产市场库存的去化。截至2月28日,全国已有近90省市(县)出台楼市利好政策超百次,其中,2月就有46省市(县)出台楼市利好政策49条。
2023年1月17日,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提出:“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必须把资金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不能出现新的交楼风险。”随后多地积极反应,并开始推行现房试点——
山东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要促进转型,鼓励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和预售资金分期付款试点;
安徽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透露,2023年安徽将因地制宜开展现房销售试点;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商品房现售试点,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今年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逐步提高预售门槛,以郑州、开封为试点积极探索预售制度改革和现房销售。
试点现房销售无疑将极大地提振消费信心。郑州一位房产中介人员对记者表示:“购房人现在最担心的就是买到烂尾房,开发商只要一延期交房,客户就提心吊胆怕烂尾,有的楼盘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等,也影响消费信心。我们中介肯定是希望现房销售,与其看沙盘,不如看楼盘,购房人看见的房子什么样,买到手里的就是什么样的,潜在的风险没有了,让人更踏实。”
释放刚性需求
刚性和改善性需求一直是楼市消费的主力,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出台金融支持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扎实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
严跃进对记者表示,政府工作报告提及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这充分说明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提振住房消费需求,要充分把握这个核心要点,做好相关工作。“唯有提振住房消费需求,房企金融风险等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解决。”
对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需要在信贷支持上下功夫。2022年底,央行出台了16条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市场称之为“金融16条”。
在需求端,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统计显示,2023年2月以来,昆明、无锡、扬州等地下调了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目前已有超30城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降至4%以下。
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12月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末下降了约140个基点。除了个别的热点城市,绝大多数城市的首付比例政策下限已经达到全国底线。央行推出了35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设立了2000亿元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
对于下一步的地产金融政策,2023年3月3日,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会同相关金融部门抓好已出台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新市民住房需求,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市场发展,完善房地产金融基础性制度和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
“全国两会后,楼市供需两端政策支持力度有望加大,随着政策协同发力,叠加宏观经济修复预期增强,楼市信心将进一步回归,热点城市的楼市回暖趋势或将进一步得以延续。”徐跃进表示。
尊重科学 尊重人才 尊重创新 尊重公平
开门建会 民主办会 服务立会 创新兴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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