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质量提升  传递质量信任 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共筑质量诚信 引导质量消费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辽宁省盘锦市消费者协会2021年维权案例

时间:2022-03-1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辽宁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盘锦市消费者协会2021年维权案例。具体信息如下:

案例一

进货不把关 售后要担责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消费者郭女士到市消协投诉,称自己家在2021年9月花费1.2万元铺装的地砖出现砖面发花现象,联系经营者,却以装修工人技术不过关为由不予理会。消费者请求消协帮助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和结果】市消协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瓷砖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且包装内没有产品合格证。随即市消协向经营者进行《产品质量法》普法宣传,并指出经营者存在进货查验把关不严的问题,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应当承担消费者损失。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辽宁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七):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查验责任,保证销售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商品质量致消费者损失时,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向经营者索赔时,经营者先行赔付后可以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案例二

消费者因疫情原因未履约消费 定金当退

【案情简介】2021年4月,消费者到兴隆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20年10月在某月子中心预订了月子服务,缴纳了2000元定金。随后,消费者于2021年春节正常生产,但因突发新冠疫情,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其无法进行消费。现月子期已过,消费者要求商家返还定金,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定金,遂诉至消协,请求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和结果】兴隆台区消协会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核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该月子中心称,在疫情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始终保持着电话畅通,并未接到消费者的任何电话联系,执意以“定金不退”的相关规定坚持不予以退还定金。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指出,在疫情期间,基于众所周知的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消费者无法外出消费,属于不可抗力。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商家向消费者全额退还了定金。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规定,此消费合同的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消费者应当免除责任。

案例三

停止服务应当退还消费者预付款

【案情介绍】2021年7月,双台子消协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双台子区“某洗车行”办理洗车卡,现该商户更换经营者,无法联系原经营者退卡,请消协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双台子区消协人员立刻进行调查,经查投诉人所诉属实。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方查找,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经普法宣传并多次调解,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退还洗车卡余款,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作出妥善安排;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本案例中经营者在无任何告知情况下停止营业,对消费者极度不负责任。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进行转让或者无法继续经营时,应告知以预付款形式消费的消费者,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服务或者退款。

案例四

因质量问题退货 不可收消费者违约金

【案情简介】消费者刘女士在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一张床和一个床垫,商家促销套餐价格为5688元。床垫使用不到两周发生塌陷。消费者向商家提出将床和床垫退货要求。商家同意退货,但要收取床和床垫套餐总价20%的违约金。消费者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费用,即向大洼区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消协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指出消费者因商品质量要求退货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并且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质量承担三包责任。经调解,商家同意办理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例的关键点是要区分退货产生的原因和责任,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责任方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五

商家认定消费者使用不当须举证倒置

【案情简介】2021年5月盘山县消协接到12315平台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消费者反映近日在胡家镇某百货商场购买价值750元某品牌双筒洗衣机,使用不久洗衣机外壳变形(机体外壳起鼓)。商家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由不予处理。

【处理过程和结果】 盘山县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及商家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商家认定此款洗衣机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外壳变形的判定无明确依据。消协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普法宣传,并指出商家负责举证责任。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这起投诉案例中,适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商家对自己的判定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消协则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诉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中国经济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中国产品质量信誉网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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