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朱新力:确立严刑峻法打假模式

时间:2018-03-09 来源:null

“关注打假多年,最强烈的感受是假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治理。”多年担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朱新力,今年新当选全国政协委员,带着“严惩假货犯罪”等多份提案上会,“中国已经到了必须解决假货问题的时候”。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将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绝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

“我真切感受到假货问题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前途,它的腐蚀性很强,长此以往将影响整个国家和民族的诚信,从而影响它的健康成长。”朱新力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不仅涉及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更关系国家形象”。假货治理是一个综合性事业,借鉴治理酒驾成功经验,确立严刑峻法打假模式是必备内容之一。

假货泛滥亟待治理

中国的假货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根据阿里巴巴公布的数据,2017年阿里巴巴累计向公安机关推送远超5万元起刑点的涉假线索1910条,协助抓捕涉案人员1606名,捣毁窝点数1328个,涉案金额约43亿元。

然而,阿里巴巴只是假货销售渠道之一,还有很多更加难以监控的网上销售平台以及规模更大、更分散的线下市场。中国的假货犯罪愈加猖獗,假货问题比想象中更加严重。

近期,河南假冒避孕套、贵州灌装假茅台、莆田假鞋鬼市等假货问题频频曝光,舆论高度关注。据报道,全国政协委员蒋洪峰、朱征夫,全国人大代表卢馨、米雪梅等多名代表委员采取线下暗访的方式在某皮具城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履职”。看到现场假货泛滥情况,代表委员们直呼“触目惊心”。

朱新力在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国治理假货的刑罚模式缺陷明显,存在定罪标准唯数额论、犯罪黑数高、法定刑过轻、犯罪成本低等问题。”

阿里巴巴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阿里巴巴排查出5436条销售额远超起刑点(5万元)的疑似制售假线索。其中,执法机关接收1910条,已进行刑事打击的有740例。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有刑事判决结果的只有63例,这些案件的平均办案时长约344天,共判决129人,其中104人判的是缓刑,缓刑率高达81%。

朱新力说,制假者会采用货物、商标分离,分散生产、售前组装,订单化生产假货而不囤货等方式,减少被查获的假货货值,规避刑事风险。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假货类犯罪定罪标准,都需要3万或5万的金额,“唯数额论”给犯罪分子留下恶意规避法律的空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制假售假者的缓刑适用比例偏高,难以产生威慑效果;对制假售假者只能判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违法成本极低而获利颇丰,惩罚不力导致假货类犯罪累犯、再犯现象严重。

打假也是供给侧改革

有关分析指出,各地制假售假团伙为逃避打击,反侦查能力和意识不断增强,跨国境、跨平台流窜现象日益严重,是目前打击难度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同时,打假要从源头打击、全社会综合治理逐渐成为多方共识,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开始呼吁“打假也是供给侧改革”。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比重不断提高,消费升级成为当下紧迫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供给侧不能给人们提供质量可靠的中国制造、中国创造产品,消费升级所带来的红利也只能转移到海外市场,甚至是被假冒伪劣产品所掠取。

打假业内专业人士分析,线下假货产业带分布开始呈现广泛、区域性、行业性和领域性,从业青年人居多、社交平台成为新的假货洼地等特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认为,要发动一场“人民战争”,动用所有力量,体制性地解决假货问题。

对于立法端该有的改善,朱新力在提案中给出两点对策和建议。第一,降低入罪门槛,适度扩大打击范围。包括刑法的定罪标准从唯数额论转向多元化,将“多次制假售假”“受到过行政处罚后又制假售假”“制假售假多件(套)”等情形也作为定罪标准。

第二,加重法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一是明确设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以限制适用缓刑;二是取消倍比制罚金规定,提高罚金数额;三是强化附加刑的力度,增设终身禁止从业等规定;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制假售假者从市场生产活动中彻底排除;五是设立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以经营额为计算基准,实现“一次造假、终身负债”的经济制裁。

“只有坚持像治理酒驾一样的理念,通过严刑峻法表达国家对假货零容忍的态度,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假货问题,实现‘天下无假’美好愿景。”朱新力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中国经济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中国产品质量信誉网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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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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