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2018年第1季度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发布
3月30日,濮阳市工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2017年,濮阳市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管理,深入开展涉农广告、食品保健食品广告、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烟草广告等专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行动,加大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全年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79件,处罚没款138.6万元,同比分别增长75%和147%。下列2017年度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已被我市各级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现予公告。
1.濮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7年3月7日发布的广告“投资18万起年收入5-8万”含有投资汇报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5月31日,濮阳县工商质监局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濮阳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网站违法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广告案。2016年12月19日,该局在网络监管中发现濮阳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页公司简介介绍页面宣传内容有“本公司研究生产出来的淀粉胶添加剂属国家专利产品,专利号ZL97108353”等广告内容,经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当事人在网站宣称取得的专利及标注的专利号ZL97108353不存在。该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2017年4月17日,濮阳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清丰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17年6月19日,该局接到举报称该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真材实料、味之极品”广告语。经调查,当事人在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2017年8月4日,清丰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其停止广告发布,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南乐县某储蓄银行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2017年8月4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接电话举报,称某储蓄银行昌州路支行在其店堂宣传栏及折叠宣传彩页上发布“手续费最低”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9月26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南乐县某电视台违法发布含有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案。2016年11月13日至11月1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对南乐县某电视台综合频道(1)检测中发现,该电视台播放的“濮阳中医不孕不育专科广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及医疗广告表现形式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的违法行为。2017年1月4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南乐县某电视台违法发布泰龙新村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案。2017年9月3日,广州兴忻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举报南乐县X电视台综合频道播放的南乐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泰隆新村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2017年11月17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7.濮阳市某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案。2017年5月2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称濮阳市某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发布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的简介信息获奖荣誉证书涉嫌虚假。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部分获奖荣誉证书和认证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2017年8月8日,南乐县工商质监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92.96元的行政处罚。
8.濮阳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花半里房地产项目,自行设计由河南友冀制作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广告宣传页有“东临龙乡路,南距濮阳高铁站仅五分钟车程,交通便利,出行方便快捷,真正做到五分钟畅达全城”的内容。50000份,支付费用12000元,在任丘路新油田商贸城附近发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17年6月10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9.濮阳市华龙区某家居博览中心违法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2017年4月11日,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家居商场和推销在其商场内租赁铺位经营的美家居红木家具,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使用“最大”“全球唯一”绝对化用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当事人案发后对禁用绝对化用语及时删除,积极整改,发布时间较短,2017年6月20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濮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7年2月在售楼部发布“开德小学,北区优质学校代表,并作为濮阳市第一实验小学分校,与香榭里仅一墙之隔;开德中学,作为北区优质中学,与香榭里仅一路之隔,直线距离百米不到,尽享优质名校资源”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2017年9月1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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