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备的信用修复制度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信用信息的应用面积不断扩大,失信惩戒力度逐渐加大,以自我纠错、主动自新为核心的信用修复机制无疑成为被惩戒者重塑信用的主要制度工具。2020年11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确实,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机制,是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包括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总体要求、主体内容、组织保障3个部分共13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征求意见稿是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首部全面、专门规定信用修复机制的法律文件,在其顺利实施后,必将对我国信用修复机制的规范运行起到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构建起较为完备的信用修复制度体系,呈现出不少亮点。

亮点之一在于明确分类实施修复。《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结合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和情节等考虑因素,分别设定3个月、6个月和1年不同的基础公示期,基础公示期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可以有效确保信用修复的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分类实施信用修复,与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一脉相承。国办发〔2019〕35号文提出,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在分类监管的背景下,针对失信的程度,采用不同的修复标准,不仅体现修复机制的精细化,也契合比例原则。对于程度较轻的失信行为,若采取过于严格的修复标准,将对失信人的权益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分类修复则可以将这种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相反,若对程度较重的失信行为,采取过于宽松的修复标准,会降低惩戒制度的威严,甚至使得惩戒制度形同虚设。

亮点之二在于协同修复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给其他部门。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部门信用修复决定,及时在公示系统中变更、停止公示相关信息。我国在推行信用体系建设时,大力推进联合惩戒,以取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效果。这种高压式的联合惩戒制度,确实为迅速扭转我国失信问题高发态势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联合惩戒的弊端逐渐呈现。实践中,在公布失信信息时,各方容易联动,信用联合惩戒效果较好。不过,在消除或纠正失信信息时,各平台之间的沟通尚不顺畅,形成新型“修复孤岛”。甚至有些第三方平台,不仅存在更新、纠正失信信息不及时的问题,还存在借此牟利的现象。因此,实施联合惩戒,必须要构建协同修复机制,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与相关平台做好技术对接、实时联动,为相关信用主体及时修复信用。

亮点之三在于应急状态修复机制。在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一方面企业办理信用修复的成本可能会大大增加,渠道也不像平时一样通畅;另一方面在特殊期间,由于情势变更等因素,可能导致诸如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等新的信用问题出现。在这些特殊期间,如果不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会使得不少企业在复工复产、灾后重建中因为信用问题不能发挥积极作用。事实上,去年江苏、浙江、广东、河南等不少地方推出过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具体办法,有效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若企业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或者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可以有条件地申请修复信用。建立应急状态信用修复机制,并规定具体的标准、程序,对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而言十分重要。

除此之外,明确修复管辖也是一大亮点。只有明确管辖权,才会避免相关部门相互推诿,额外增加修复成本等问题。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3月6日刊第3版,作者:湘潭大学顾敏康 连光阳。)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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