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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优标志应当如何标注?

2002年03月16日 15:13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1)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对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者,允许其使用的证明产品质量水平良好的产品质量称号或者标志。

国家承认的产品名优称号和产品名优标志是专指依据原《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质产品评选规章中所规定的荣誉称号、荣誉标志。其中荣誉标志包括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另外,一些国际公认的产品名优标志,我国政府也予以承认。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禁止社会乱评比、评奖的有关规定,民间组织的各类质量奖评选、一些中介机构擅自组织的产品质量奖评选,未经过国务院审批,因此,这些评选活动授予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均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不能做为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

(2)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对奖励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引导企业贯彻执行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市场竞争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的取得,一贯坚持的是自愿原则,因此,该类产品标识的标注,也是自愿性的。即: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在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使用该称号、标志,也可以不使用。但是未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企业,未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

(3)名优称号、名优标志是有一定时效性的。一般该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是获奖时产品的一种荣誉。超过时效后,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就会成为历史。目前,国家承认的国内的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均已超过了有效期,为防止产品质量信誉的误导,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生产者标注产品名优标志和名优称号时,应当同时标明生产者获得该名优标志和名优称号的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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