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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使用的产品是什么?该产品标识如何标注?

2002年03月16日 15:34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可能达不到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就可能会失效、变质,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药品、食品、饮料、化工产品、生物制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

由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需要标明这一时效范围。《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由此可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依法标明产品的有关标识,是生产者对产品标识所承担的义务。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标识内容包括: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

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一般以年或者月或者日计算,如:安全使用期1年,12个月,365天等等。

失效日期是指产品超过了保存日期,或者失去原有的效能、作用的时间界线。失效日期以具体的日期注明。如,"失效日期:1998年6月1日",这说明该产品在该回以后失效。一般的,医药、化工产品多用失效日期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的时间界线。

限期使用的产品可以有两种标注方式: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如:"生产日期:1998年1月1日;安全使用期:1个月"。二是标注失效日期,如:"失效日期:1998年2月1日"。生产者可以选择其一进行标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的生产者采用粘贴、塑料袋边压印、临时手写或盖印等办法标注日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日期容易脱落;二是压印的日期消费者辨认不清楚;三是便于销售者更改日期"。因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另外,日期的标注应采用年、月、日顺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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