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质检法制工作,我司制定了《2011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工作要点,组织做好各地质检法制工作
附件:2011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点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1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点
2011年质检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会议和2011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为目标,以完善质检法规体系、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化依法行政保障机制为着力点,促进质检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强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上述文件的精神,把建设法治质检的目标要求和各项任务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进度和要求,抓好抓实。
2.推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立。各地质检部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法治质检工作。部署工作时要明确依法行政任务,检查工作时要过问依法行政情况,指导工作时要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把建设法治质检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
3.建立党组集体学习法律制度。各级质检部门党组要带头贯彻落实集体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丰富领导干部学法内容。重点学习与质检工作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4.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决策规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除特殊情况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决策的必经程序,应当严格遵守。
5.做好质检法制工作风险管理。把建立质检法制工作风险防范机制作为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全面分析质检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风险,探索降低质检法制工作风险的方法与途径,充分利用立法、法制监督及普法等工作,有效防范及应对质检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6.研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级质检部门可以参考总局“法律顾问委员会”制度,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委员会,从法制层面研究解决质检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质检法制工作水平。
7.做好质检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在全面总结“十一五”质检法制工作的基础上,从增强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质检法规体系、规范质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质检普法效果、增强质检法制工作基础保障等方面做好质检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
二、科学研究立法计划,提高质检立法质量
8.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计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2011年质检工作重点,采取公开征询、科学论证、深入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2011年立法计划,确保重点立法任务落实到位。
9.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质检法律法规制度的软科学研究,特别是加强对质量提高促进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消费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研究工作。
10.做好质检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根据2011年立法计划重点,全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设备监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11.做好认证认可、执业资质等规章的立法工作。加大对认证机构的有效管理,完善对相关企业的注册备案工作,做好《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的立法工作。
12.加强信息公开、规范处罚等规章的立法工作。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做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公开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立法工作。
13.做好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规章的立法工作。围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加快规章立法进度,做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立法工作。
14.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章的立法工作。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口岸疟疾检疫防制管理办法》、《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工业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管理办法》等规章的立法工作。
三、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开展法律法规的评估清理
15.做好质检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制定的与质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密切跟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进程,及时对相关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认真做好立法协调工作。
16.加大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积极建立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大意见反馈和异议协商工作力度,共同探索解决问题和形成监管合力的有效途径,为立法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7.认真做好质检法规清理工作。在2010年规章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质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清理质检相关法规,保证质检法规的统一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18.加强法律法规条文释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即将生效的重要法律法规,或者业已生效但各地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意见,做好或者配合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加大宣贯力度,统一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适用。
19.做好质检各项法制业务指导工作。认真研究各地质检部门的请示,及时准确回复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意见,加强对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规适用问题和意见的研究,统一各地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加强对各地质检行政执法的指导。
20.做好质检规章英文稿的审定工作。根据业务需要,继续组织对已经出台的重要涉外质检规章英文版的翻译及审定工作。规范翻译和审定工作程序。
21.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原则,加强质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工作,并在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地质检部门也要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做到规范性文件之间无交叉重复和相互矛盾。
四、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22.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对于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或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予以取消或调整。
23.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级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规范各类审批主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八公开”。进一步优化流程设计和办事制度,切实做好行政许可便民服务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
24.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与管理。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防止取消审批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防止“重许可、轻监管”,对行政许可后的监管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事后稽查。
25.加快网上审批工作进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实行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与不当的审批行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落实“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业务管理系统的试运行,在全国质检系统推广实施。
26.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修订案件审理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完善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制定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则,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7.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在贯彻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推广行政处罚裁量权区域试点的经验,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8.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和标准,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及时通报评查结果。通过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升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
29.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规则。地方两局要大力开展落实“五严格”执法制度的活动。一是严格执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二是严格办案,完善案件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罚告知、听证复核、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办案程序;三是严格监督,落实执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听证制度、案件复核制度,保证案件质量;四是严格移送,涉案货值、违法情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要按照规定移送,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五是严格队伍,对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考试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30.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研究建立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实地调查、专家咨询等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完善具体程序和配套制度。对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制发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31.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认真进行答辩,并按规定提交被诉行政行为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背景材料;指派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的工作人员积极出庭应诉,重大案件要求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五、创新工作机制,开创“六五”普法新局面
32.认真制定“六五”普法计划。按照全国普法办统一要求,总结吸收“五五”普法的经验,制定“六五”普法计划,创新普法形式,增加普法载体,拓宽普法覆盖面。以行政法、质检专业法、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坚持法制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
33.加强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在现有普法制度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建立、完善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检查督促、工作激励等制度。对普法情况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评选优秀、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深入推进。
34.继续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活动。新进人员、公务员要考试考核法律知识。法制工作岗位人员、执法岗位人员要进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考核。
35.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要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消费者为重点,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质检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好 “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和宣传漫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36.加强技术机构、检验机构学法用法。针对质检工作技术性强的特点,及时组织开展对技术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系统内技术机构、检验机构相关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确保依法施检、程序规范、数据准确。
37.做好新颁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贯工作。针对新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宣贯工作,利用举办培训班、网上答疑、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向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普及质检法规知识。
六、加强法制机构与队伍建设,提升质检法治基础保障水平
38.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各地质检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检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基层质检部门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要单独设置法制机构。
39.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要制定法制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定期培训、岗位技能练兵、业务能力考核等制度。积极拓宽学习渠道,通过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外派学习、岗位交流等途径提升专业知识水平。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制思想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工作作风建设,使法制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与业务能力相互促进。
40.探索建立法制工作人才库、法制信息统计库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库。从地方两局、总局各司局、两委从事质检法制工作的人员中,挑选一批优秀法律工作者,组成法制工作人才库。同时建立质检法制信息统计库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库,为质检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坚实保障。
41.“创先争优”活动与质检法制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以质取胜、创先争优”活动计划及指导方针,结合质检法制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中央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求和质检立法普法、法制监督和指导地方法制工作等法治质检建设相结合,互相促进和提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质检法制工作,我司制定了《2011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工作要点,组织做好各地质检法制工作
附件:2011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点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1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点
2011年质检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会议和2011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为目标,以完善质检法规体系、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化依法行政保障机制为着力点,促进质检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强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上述文件的精神,把建设法治质检的目标要求和各项任务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进度和要求,抓好抓实。
2.推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立。各地质检部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法治质检工作。部署工作时要明确依法行政任务,检查工作时要过问依法行政情况,指导工作时要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把建设法治质检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
3.建立党组集体学习法律制度。各级质检部门党组要带头贯彻落实集体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丰富领导干部学法内容。重点学习与质检工作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4.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决策规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除特殊情况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决策的必经程序,应当严格遵守。
5.做好质检法制工作风险管理。把建立质检法制工作风险防范机制作为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全面分析质检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风险,探索降低质检法制工作风险的方法与途径,充分利用立法、法制监督及普法等工作,有效防范及应对质检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6.研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级质检部门可以参考总局“法律顾问委员会”制度,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委员会,从法制层面研究解决质检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质检法制工作水平。
7.做好质检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在全面总结“十一五”质检法制工作的基础上,从增强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质检法规体系、规范质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质检普法效果、增强质检法制工作基础保障等方面做好质检法制工作“十二五”规划。
二、科学研究立法计划,提高质检立法质量
8.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计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2011年质检工作重点,采取公开征询、科学论证、深入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2011年立法计划,确保重点立法任务落实到位。
9.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质检法律法规制度的软科学研究,特别是加强对质量提高促进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消费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研究工作。
10.做好质检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根据2011年立法计划重点,全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设备监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11.做好认证认可、执业资质等规章的立法工作。加大对认证机构的有效管理,完善对相关企业的注册备案工作,做好《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的立法工作。
12.加强信息公开、规范处罚等规章的立法工作。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做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公开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立法工作。
13.做好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规章的立法工作。围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加快规章立法进度,做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立法工作。
14.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章的立法工作。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口岸疟疾检疫防制管理办法》、《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工业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管理办法》等规章的立法工作。
三、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开展法律法规的评估清理
15.做好质检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制定的与质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密切跟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进程,及时对相关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认真做好立法协调工作。
16.加大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积极建立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大意见反馈和异议协商工作力度,共同探索解决问题和形成监管合力的有效途径,为立法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7.认真做好质检法规清理工作。在2010年规章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质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清理质检相关法规,保证质检法规的统一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18.加强法律法规条文释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即将生效的重要法律法规,或者业已生效但各地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意见,做好或者配合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加大宣贯力度,统一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适用。
19.做好质检各项法制业务指导工作。认真研究各地质检部门的请示,及时准确回复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意见,加强对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规适用问题和意见的研究,统一各地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加强对各地质检行政执法的指导。
20.做好质检规章英文稿的审定工作。根据业务需要,继续组织对已经出台的重要涉外质检规章英文版的翻译及审定工作。规范翻译和审定工作程序。
21.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原则,加强质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工作,并在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地质检部门也要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做到规范性文件之间无交叉重复和相互矛盾。
四、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22.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对于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或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予以取消或调整。
23.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级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规范各类审批主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八公开”。进一步优化流程设计和办事制度,切实做好行政许可便民服务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
24.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与管理。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防止取消审批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防止“重许可、轻监管”,对行政许可后的监管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事后稽查。
25.加快网上审批工作进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实行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与不当的审批行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落实“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业务管理系统的试运行,在全国质检系统推广实施。
26.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修订案件审理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完善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制定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则,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7.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在贯彻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推广行政处罚裁量权区域试点的经验,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8.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和标准,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及时通报评查结果。通过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升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
29.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规则。地方两局要大力开展落实“五严格”执法制度的活动。一是严格执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二是严格办案,完善案件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罚告知、听证复核、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办案程序;三是严格监督,落实执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听证制度、案件复核制度,保证案件质量;四是严格移送,涉案货值、违法情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要按照规定移送,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五是严格队伍,对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考试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30.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研究建立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实地调查、专家咨询等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完善具体程序和配套制度。对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制发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31.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认真进行答辩,并按规定提交被诉行政行为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背景材料;指派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的工作人员积极出庭应诉,重大案件要求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五、创新工作机制,开创“六五”普法新局面
32.认真制定“六五”普法计划。按照全国普法办统一要求,总结吸收“五五”普法的经验,制定“六五”普法计划,创新普法形式,增加普法载体,拓宽普法覆盖面。以行政法、质检专业法、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坚持法制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
33.加强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在现有普法制度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建立、完善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检查督促、工作激励等制度。对普法情况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评选优秀、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深入推进。
34.继续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活动。新进人员、公务员要考试考核法律知识。法制工作岗位人员、执法岗位人员要进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考核。
35.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要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消费者为重点,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质检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好 “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和宣传漫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36.加强技术机构、检验机构学法用法。针对质检工作技术性强的特点,及时组织开展对技术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系统内技术机构、检验机构相关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确保依法施检、程序规范、数据准确。
37.做好新颁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贯工作。针对新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宣贯工作,利用举办培训班、网上答疑、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向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普及质检法规知识。
六、加强法制机构与队伍建设,提升质检法治基础保障水平
38.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各地质检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检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基层质检部门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要单独设置法制机构。
39.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要制定法制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定期培训、岗位技能练兵、业务能力考核等制度。积极拓宽学习渠道,通过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外派学习、岗位交流等途径提升专业知识水平。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制思想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工作作风建设,使法制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与业务能力相互促进。
40.探索建立法制工作人才库、法制信息统计库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库。从地方两局、总局各司局、两委从事质检法制工作的人员中,挑选一批优秀法律工作者,组成法制工作人才库。同时建立质检法制信息统计库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库,为质检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坚实保障。
41.“创先争优”活动与质检法制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以质取胜、创先争优”活动计划及指导方针,结合质检法制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中央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求和质检立法普法、法制监督和指导地方法制工作等法治质检建设相结合,互相促进和提高。
- 为企业松绑解缚 疏通市场准入堵点(2017-07-14)
- 关于举行精简和规范“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听证会的公告(2017-07-06)
- 法规司组织开展工作调研(2017-05-03)
- 中央编办领导赴质检总局调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7-05-03)
- 浙甬检验检疫第三届执法协作交流会成功举办(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