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助力“冲突矿产”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日,三部涉及“冲突矿产”的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标准相继发布或即将施行,对质检总局“冲突矿产”监管工作的开展有着重大指导意义,将促进原产地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的活动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将年度活动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相关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为相关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公安部于2016年11月28日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详细说明了登记、备案的工作流程。12月20日又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中明确指出“冲突钻石和冲突矿产交流与合作”这项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管理法》的出台为质检总局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实施“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的监管模式、查处其境内违法活动提供了充足的法理依据。因《管理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监管提升到事关国家安全的高度,且2017年1月1日必须无条件施行,“没有所谓的过渡期、宽限期”。质检总局作为“冲突钻石和冲突矿产”的业务主管单位之一,应与公安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管理法》《办事指南》的要求,加快建立履行职责的有效机制,既做到严格执法,又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从事“冲突钻石和冲突矿产交流与合作”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11月2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实施。《规划》为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引领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指南,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与矿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与“冲突矿产”相关的内容包括:1.24种矿产作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被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其中包含了国际公认属于“冲突矿产”的金、钨、锡;2.对比《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提出“积极参与国际矿业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协调,在相关国际组织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的要求,新《规划》更加明确和细化了未来5年工作重点和任务,以“积极参与全球矿业治理”为纲,提出“积极参与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矿业倡议的研究制定。主动参与多边、双边矿产资源合作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矿业市场、政策、标准等领域对接,推动全球矿业一体化发展。引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矿产贸易谈判和投资规则修订。推动建立区域性矿产品交易中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为我国矿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根据《规划》所提出的要求,质检总局将在未来的工作中致力加快“冲突矿产”国内监管法规的出台,推动国内“非冲突矿产”的认证工作,在积极防范“冲突矿产”的同时,促进“非冲突矿产”贸易,维护公平的企业发展环境;加强与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欧美和非洲大湖地区国家、民间组织等的合作交流。
《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第三版)》
近日,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发布了《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第三版)》(以下简称《第三版指南》),相比第二版,《第三版指南》对导言部分作出了重要修改,指出该指南适用于所有矿产负责任供应链的尽职调查,而不仅适用于锡、钽、钨和金。
《第三版指南》的修改向涉及矿产的业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企业的供应链尽职调查范围应覆盖来自冲突地区的所有矿产。根据质检总局对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多数矿产相关企业是处于全球产业链中游的冶炼、精炼企业,在矿产供应链中属于尽职调查的重点监控对象,冲突矿产种类的扩大泛化将使得我国众多矿产相关企业被纳入需尽职调查范围。下一步,在制定防范“冲突矿产”管理办法和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其监管范围的扩展性和监管措施的兼容性,并及时向企业传递最新资讯。
背景资料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冲突矿产”指的是产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简称刚果(金))东部以及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肯尼亚、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苏丹的锡、钽、钨、金四种矿产。这些矿产每年能给当地的非政府武装组织带来上亿美元的收入。这些收入有可能成为当地非法武装势力的资金来源,并导致严重的人权侵害及环境破坏。
由于涉及冲突的原因,上述国家出产的锡、钽、钨、金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被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或相关组织提出了加以管制的做法,主要通过公众披露、上游追溯、第三方审核的手段,减少或杜绝在全球矿产供应链中使用来自冲突地区出产的矿产的可能,断绝非政府武装势力的资金来源,是社会文明和企业责任的一种体现。
为帮助企业建立矿产供应链尽职调查体系及获得国际社会认可,美国电子产业公民联盟、国际锡业协会等境外非政府组织相继在中国境内开展第三方审核、发展会员等活动。
近日,三部涉及“冲突矿产”的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标准相继发布或即将施行,对质检总局“冲突矿产”监管工作的开展有着重大指导意义,将促进原产地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的活动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将年度活动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相关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为相关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公安部于2016年11月28日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详细说明了登记、备案的工作流程。12月20日又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中明确指出“冲突钻石和冲突矿产交流与合作”这项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管理法》的出台为质检总局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实施“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的监管模式、查处其境内违法活动提供了充足的法理依据。因《管理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监管提升到事关国家安全的高度,且2017年1月1日必须无条件施行,“没有所谓的过渡期、宽限期”。质检总局作为“冲突钻石和冲突矿产”的业务主管单位之一,应与公安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管理法》《办事指南》的要求,加快建立履行职责的有效机制,既做到严格执法,又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从事“冲突钻石和冲突矿产交流与合作”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11月2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实施。《规划》为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引领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指南,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与矿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与“冲突矿产”相关的内容包括:1.24种矿产作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被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其中包含了国际公认属于“冲突矿产”的金、钨、锡;2.对比《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提出“积极参与国际矿业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协调,在相关国际组织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的要求,新《规划》更加明确和细化了未来5年工作重点和任务,以“积极参与全球矿业治理”为纲,提出“积极参与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矿业倡议的研究制定。主动参与多边、双边矿产资源合作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矿业市场、政策、标准等领域对接,推动全球矿业一体化发展。引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矿产贸易谈判和投资规则修订。推动建立区域性矿产品交易中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为我国矿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根据《规划》所提出的要求,质检总局将在未来的工作中致力加快“冲突矿产”国内监管法规的出台,推动国内“非冲突矿产”的认证工作,在积极防范“冲突矿产”的同时,促进“非冲突矿产”贸易,维护公平的企业发展环境;加强与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欧美和非洲大湖地区国家、民间组织等的合作交流。
《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第三版)》
近日,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发布了《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第三版)》(以下简称《第三版指南》),相比第二版,《第三版指南》对导言部分作出了重要修改,指出该指南适用于所有矿产负责任供应链的尽职调查,而不仅适用于锡、钽、钨和金。
《第三版指南》的修改向涉及矿产的业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企业的供应链尽职调查范围应覆盖来自冲突地区的所有矿产。根据质检总局对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多数矿产相关企业是处于全球产业链中游的冶炼、精炼企业,在矿产供应链中属于尽职调查的重点监控对象,冲突矿产种类的扩大泛化将使得我国众多矿产相关企业被纳入需尽职调查范围。下一步,在制定防范“冲突矿产”管理办法和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其监管范围的扩展性和监管措施的兼容性,并及时向企业传递最新资讯。
背景资料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冲突矿产”指的是产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简称刚果(金))东部以及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肯尼亚、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苏丹的锡、钽、钨、金四种矿产。这些矿产每年能给当地的非政府武装组织带来上亿美元的收入。这些收入有可能成为当地非法武装势力的资金来源,并导致严重的人权侵害及环境破坏。
由于涉及冲突的原因,上述国家出产的锡、钽、钨、金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被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或相关组织提出了加以管制的做法,主要通过公众披露、上游追溯、第三方审核的手段,减少或杜绝在全球矿产供应链中使用来自冲突地区出产的矿产的可能,断绝非政府武装势力的资金来源,是社会文明和企业责任的一种体现。
为帮助企业建立矿产供应链尽职调查体系及获得国际社会认可,美国电子产业公民联盟、国际锡业协会等境外非政府组织相继在中国境内开展第三方审核、发展会员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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