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2025年第3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
(一)经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庆春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蜜款冬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检查】杂质、【含量测定】。
(二)经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胰利胆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装量差异。
以上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规定,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公告。
附件: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
(一)经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庆春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蜜款冬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检查】杂质、【含量测定】。
(二)经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胰利胆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装量差异。
以上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规定,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公告。
附件: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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