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代购正品获判 海外代购成职业打假香饽饽?
去年2月13日,四川资阳的谢先生在小周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了24瓶“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一瓶248元,经优惠共花了5400元。该产品的介绍页面显示,这是一款产地在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由代购在澳洲现场采购。
同年2月18日,谢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让他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谢先生还在起诉状中写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而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谢先生收货后,又进行了退货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将卖家小周诉至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及92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辅酶Q10为辅酶类药。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标准,并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但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龙泉驿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由国外生产,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
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通过搜索发现,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以海外代购的产品无中文标识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在少数。“我们推断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以此赚取十倍赔偿价款牟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内多起类似案例 “职业打假人”胜诉
海外代购三大争议
1、是“委托服务”还是“买卖商品”
小周认为,在原告购买过程中,他已经告知原告目前没有现货,需要从国外采购回来后才能发货。而且小周认为在自己的售货页面上已经明确写明,“您在本店购买的境外产品等同于在原产地购买,我们只作为代购咨询服务商,提供信息发布、产品咨询、物流追踪、售后等服务”。
“如此一来,我方当事人是在原告的委托下,受原告指示前往澳洲购买涉案产品,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我方提供的是代购商品的服务,而不是商品本身,不应该由作为受托人的代购商承担。”被告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根据淘宝网页面显示的配送信息等内容,同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原告之间有委托代购的关系,因此法院认为是被告先行购买了涉案产品后,再进行销售,而不是接受原告的委托去代购涉案产品,案件属于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
2、两大硬伤:无中文标签 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
小周从事澳洲代购至今已有四五年时间,他表示在此之前,还没有买家为这样的理由来索要赔偿。被起诉后,小周加入了一个“代购被打假的沟通群”,群里有不少代购也是因为无中文标识的问题被索赔,都疑似遭遇了“职业打假人”。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搜索到了15件针对淘宝代购店主的诉讼判决,巴西的蜂胶胶囊、荷兰的奶粉、日本的维生素、西班牙的火腿……都摊上了官司。除了没有中文标签这个原因之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更是“硬伤”。
记者注意到,在15起案件中,有4件都涉及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法院均以涉案食品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为由,判决淘宝店主对买家支付十倍赔偿。
3、食品、药品类纠纷 不排斥职业打假人
在上述15起类似案例中,淘宝店主都对买家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们是职业打假人。记者发现,提起诉讼的每个买家都起诉了至少两个卖家。而且似乎他们还有自己的“偏好”。有的专打蜂胶食品,有的只告进口奶粉,有的认准了外国火腿,还有的全部针对日本食品。有的买家一人就提起三场诉讼,被卖家质疑带领着一个职业打假团体。不过,从这15件案件的结果来看,卖家关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抗辩都没有得到最终的支持,法院终审判决都支持了买家十倍赔偿的要求。
2017年,最高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将限制职业打假行为。不少法院在遇到知假买假类案件时,都只判令商家退还货款,不再进行多倍赔偿。
相关法院对此解释称: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都是食品、药品类产品的纠纷。此前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解释中,并不包括食品、药品类商品。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赔偿本就是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条款,法律支持“知假买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
近年来,代购生意风生水起。很多卖家从国外采购商品,出售给国内买家。但渐渐地一些职业打假人也将“打假”的矛头对准了这些网店。据国内十余起判决显示,他们抓住网店在国内出售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检疫证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国食品标准等问题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屡试不爽。海外代购已经成了职业打假人的香饽饽。
本地案例:花5400元买24瓶澳洲营养品 起诉获赔54000元
去年2月13日,四川资阳的谢先生在小周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了24瓶“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一瓶248元,经优惠共花了5400元。该产品的介绍页面显示,这是一款产地在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由代购在澳洲现场采购。
同年2月18日,谢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让他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谢先生还在起诉状中写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而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谢先生收货后,又进行了退货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将卖家小周诉至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及92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辅酶Q10为辅酶类药。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标准,并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但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龙泉驿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由国外生产,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
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通过搜索发现,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以海外代购的产品无中文标识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在少数。“我们推断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以此赚取十倍赔偿价款牟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去年2月13日,四川资阳的谢先生在小周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了24瓶“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一瓶248元,经优惠共花了5400元。该产品的介绍页面显示,这是一款产地在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由代购在澳洲现场采购。
同年2月18日,谢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让他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谢先生还在起诉状中写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而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谢先生收货后,又进行了退货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将卖家小周诉至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及92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辅酶Q10为辅酶类药。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标准,并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但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龙泉驿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由国外生产,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
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通过搜索发现,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以海外代购的产品无中文标识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在少数。“我们推断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以此赚取十倍赔偿价款牟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内多起类似案例 “职业打假人”胜诉
海外代购三大争议
1、是“委托服务”还是“买卖商品”
小周认为,在原告购买过程中,他已经告知原告目前没有现货,需要从国外采购回来后才能发货。而且小周认为在自己的售货页面上已经明确写明,“您在本店购买的境外产品等同于在原产地购买,我们只作为代购咨询服务商,提供信息发布、产品咨询、物流追踪、售后等服务”。
“如此一来,我方当事人是在原告的委托下,受原告指示前往澳洲购买涉案产品,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我方提供的是代购商品的服务,而不是商品本身,不应该由作为受托人的代购商承担。”被告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根据淘宝网页面显示的配送信息等内容,同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原告之间有委托代购的关系,因此法院认为是被告先行购买了涉案产品后,再进行销售,而不是接受原告的委托去代购涉案产品,案件属于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
2、两大硬伤:无中文标签 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
小周从事澳洲代购至今已有四五年时间,他表示在此之前,还没有买家为这样的理由来索要赔偿。被起诉后,小周加入了一个“代购被打假的沟通群”,群里有不少代购也是因为无中文标识的问题被索赔,都疑似遭遇了“职业打假人”。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搜索到了15件针对淘宝代购店主的诉讼判决,巴西的蜂胶胶囊、荷兰的奶粉、日本的维生素、西班牙的火腿……都摊上了官司。除了没有中文标签这个原因之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更是“硬伤”。
记者注意到,在15起案件中,有4件都涉及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法院均以涉案食品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为由,判决淘宝店主对买家支付十倍赔偿。
3、食品、药品类纠纷 不排斥职业打假人
在上述15起类似案例中,淘宝店主都对买家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们是职业打假人。记者发现,提起诉讼的每个买家都起诉了至少两个卖家。而且似乎他们还有自己的“偏好”。有的专打蜂胶食品,有的只告进口奶粉,有的认准了外国火腿,还有的全部针对日本食品。有的买家一人就提起三场诉讼,被卖家质疑带领着一个职业打假团体。不过,从这15件案件的结果来看,卖家关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抗辩都没有得到最终的支持,法院终审判决都支持了买家十倍赔偿的要求。
2017年,最高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将限制职业打假行为。不少法院在遇到知假买假类案件时,都只判令商家退还货款,不再进行多倍赔偿。
相关法院对此解释称: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都是食品、药品类产品的纠纷。此前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解释中,并不包括食品、药品类商品。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赔偿本就是对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条款,法律支持“知假买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
近年来,代购生意风生水起。很多卖家从国外采购商品,出售给国内买家。但渐渐地一些职业打假人也将“打假”的矛头对准了这些网店。据国内十余起判决显示,他们抓住网店在国内出售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检疫证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国食品标准等问题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屡试不爽。海外代购已经成了职业打假人的香饽饽。
本地案例:花5400元买24瓶澳洲营养品 起诉获赔54000元
去年2月13日,四川资阳的谢先生在小周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了24瓶“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一瓶248元,经优惠共花了5400元。该产品的介绍页面显示,这是一款产地在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由代购在澳洲现场采购。
同年2月18日,谢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让他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谢先生还在起诉状中写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而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谢先生收货后,又进行了退货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将卖家小周诉至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及92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辅酶Q10为辅酶类药。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标准,并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但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龙泉驿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由国外生产,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
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通过搜索发现,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以海外代购的产品无中文标识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在少数。“我们推断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以此赚取十倍赔偿价款牟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茅台航班”没茅台 谁来兑现承诺(2024-08-08)
- 西双版纳曼洲酒店被判退一赔三(2024-02-23)
- 警惕“虚假投资电影”新型骗局(2024-02-07)
- 成都武侯熹亚医美“花式营销” 消费者质疑欺诈三倍索赔(2023-11-23)
- 美联教育等“跑路”企业上信用黑榜(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