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86盒"问题"海参获赔百万……青岛近两成维权消费者系"职业打假人"
4月18日,有媒体爆出,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赵丹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无独有偶,近日青岛中院两份判决书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份是对几名卖假减肥药微商的判决,罚金最高达到1200万元;一份是关于职业打假人起诉超市索赔获支持。两份判决均指向同一个领域,就是食品药品安全。尽管职业打假人的身份目前在其他领域颇受争议,但是在食品药品领域却不断得到支持。相关人士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层面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社会共治体系逐渐形成。
■案例一
小品演员制售假药获刑
4月18日,有权威媒体爆出,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赵丹(艺名:胖丫)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郭静也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赵丹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伙同郭静、王某及其丈夫谷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未经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该市东城区前门东路小江胡同34~36号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等地,由赵丹、郭静、王某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郭静、王某、谷某等对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联系顺丰速运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
其中,王某、谷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郭静销售金额人民币18900元,另从王某、谷某的住处查获“纯中药减肥胶囊”40余瓶。
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赵丹及郭静分别于2018年2月7日、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今年3·15期间,青岛中院发布了一则案例,涉案的10名被告人通过微信、淘宝、QQ群大肆推销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假减肥药,组建“好瘦万人官方团队”固定微信群组管理平台。不到两年时间,主犯刘某发展了包括自己的父亲、哥哥、嫂子、两个堂哥5位家人在内不同级别代理商2000余人,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近日,青岛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
■案例二
“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3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引起了广泛关注。被不少媒体转发并对法官的判决给予肯定。
2018年7月1日和7月5日,韩某在李沧区一家批发超市,先后两次各购买了6瓶意大利产SALVALAI红酒,共计12瓶,并通过刷卡方式向超市经营者张某支付酒款共计20160元。韩某以购酒后发现酒瓶未粘贴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被告明知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原告出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韩某诉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其购货款20160元,并支付购货款10倍赔偿金201600元。一审判决被告李沧区某批发超市返还原告韩某货款20160元。韩某将其在被告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返还被告。
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不是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是职业打假者。
青岛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红酒,每一瓶上都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体现,没有中文标签,禁止进口。本案12瓶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表明其来路不正,而且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对于韩某是不是消费者,青岛中院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那么,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法院认为,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最终,青岛中院作出判决超市返还韩某购货款,并向韩某支付十倍赔偿金。
■案例三
请公证员随行购“问题”海参
2015年,销售商李某参加了北京一个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主营产品为海产品。同年6月1日,刘某从李某摊位处购买了80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每盒重量250克、单价为1250元,并支付价款10万元。四天后,6月5日,又在公证员见证下,在李某摊位处购买了同样的海参6盒,支付价款7500元。
之后,刘某以其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刘某退货但因其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支持十倍赔偿。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另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表明的产品标准号SC/T3111-2006系冻扇贝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的产品标准号。
二审法院认为,民以食为天,国家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应当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2018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
■说法 巨额惩罚和社会共治渐成趋势
律师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表示,之所以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造假行为采取重拳打击行动,是因为食药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对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生活消费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支持的积极社会效果来看,法院明确支持民众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打假行为,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
业内人士
业内人士认为,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的诉讼,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经营者更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当所有消费者都觉醒了,成为潜在的打假者,那么制假、售假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打假人
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青岛中院所做出的支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打假的判决,对造假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王海说,目前仍然有很多违法者心存侥幸,行政处罚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没起到酒驾入刑那样的震慑作用,因此更需要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都行动起来,发现造假卖假现象要坚决给予打击。“目前来看,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造假行为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箭在弦上了,社会共治成为趋势。”
■数据 近两成维权消费者系“职业打假人”
3月13日,青岛中院通报2016~2018年度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近3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理食品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290件,药品类案件59件,占全部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的44.4%,该类案件仍然是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的主流。这些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标签标识错误、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性能与宣传不符等方面。
白皮书中显示,“三无”食品仍是当前食品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来路不明的产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不具备上述应标注的内容,即是“三无食品”。
据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民间打假力量不断发展,甚至出现产业化的趋势。在青岛近3年审理的786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151件系“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总数的19.2%。随着“职业打假”案件的增多,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金有很多争议。为此,青岛中院通过《白皮书》表明态度:“职业打假”应当被支持,虽然该行为有一定弊端,特别是采取“埋雷”“缠诉”等方式打假,但不应将其一棍子打死。
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目前在其他领域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限制,但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依然受到支持。(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李珍)
4月18日,有媒体爆出,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赵丹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无独有偶,近日青岛中院两份判决书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份是对几名卖假减肥药微商的判决,罚金最高达到1200万元;一份是关于职业打假人起诉超市索赔获支持。两份判决均指向同一个领域,就是食品药品安全。尽管职业打假人的身份目前在其他领域颇受争议,但是在食品药品领域却不断得到支持。相关人士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层面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社会共治体系逐渐形成。
■案例一
小品演员制售假药获刑
4月18日,有权威媒体爆出,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赵丹(艺名:胖丫)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郭静也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赵丹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伙同郭静、王某及其丈夫谷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未经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该市东城区前门东路小江胡同34~36号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等地,由赵丹、郭静、王某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郭静、王某、谷某等对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联系顺丰速运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
其中,王某、谷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郭静销售金额人民币18900元,另从王某、谷某的住处查获“纯中药减肥胶囊”40余瓶。
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赵丹及郭静分别于2018年2月7日、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今年3·15期间,青岛中院发布了一则案例,涉案的10名被告人通过微信、淘宝、QQ群大肆推销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假减肥药,组建“好瘦万人官方团队”固定微信群组管理平台。不到两年时间,主犯刘某发展了包括自己的父亲、哥哥、嫂子、两个堂哥5位家人在内不同级别代理商2000余人,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近日,青岛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
■案例二
“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3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引起了广泛关注。被不少媒体转发并对法官的判决给予肯定。
2018年7月1日和7月5日,韩某在李沧区一家批发超市,先后两次各购买了6瓶意大利产SALVALAI红酒,共计12瓶,并通过刷卡方式向超市经营者张某支付酒款共计20160元。韩某以购酒后发现酒瓶未粘贴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被告明知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原告出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韩某诉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其购货款20160元,并支付购货款10倍赔偿金201600元。一审判决被告李沧区某批发超市返还原告韩某货款20160元。韩某将其在被告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返还被告。
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不是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是职业打假者。
青岛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红酒,每一瓶上都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体现,没有中文标签,禁止进口。本案12瓶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表明其来路不正,而且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对于韩某是不是消费者,青岛中院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那么,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法院认为,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最终,青岛中院作出判决超市返还韩某购货款,并向韩某支付十倍赔偿金。
■案例三
请公证员随行购“问题”海参
2015年,销售商李某参加了北京一个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主营产品为海产品。同年6月1日,刘某从李某摊位处购买了80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每盒重量250克、单价为1250元,并支付价款10万元。四天后,6月5日,又在公证员见证下,在李某摊位处购买了同样的海参6盒,支付价款7500元。
之后,刘某以其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刘某退货但因其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支持十倍赔偿。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另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表明的产品标准号SC/T3111-2006系冻扇贝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的产品标准号。
二审法院认为,民以食为天,国家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应当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2018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
■说法 巨额惩罚和社会共治渐成趋势
律师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表示,之所以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造假行为采取重拳打击行动,是因为食药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对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生活消费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支持的积极社会效果来看,法院明确支持民众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打假行为,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
业内人士
业内人士认为,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的诉讼,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经营者更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当所有消费者都觉醒了,成为潜在的打假者,那么制假、售假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打假人
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青岛中院所做出的支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打假的判决,对造假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王海说,目前仍然有很多违法者心存侥幸,行政处罚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没起到酒驾入刑那样的震慑作用,因此更需要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都行动起来,发现造假卖假现象要坚决给予打击。“目前来看,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造假行为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箭在弦上了,社会共治成为趋势。”
■数据 近两成维权消费者系“职业打假人”
3月13日,青岛中院通报2016~2018年度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近3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理食品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290件,药品类案件59件,占全部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的44.4%,该类案件仍然是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的主流。这些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标签标识错误、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性能与宣传不符等方面。
白皮书中显示,“三无”食品仍是当前食品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来路不明的产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不具备上述应标注的内容,即是“三无食品”。
据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民间打假力量不断发展,甚至出现产业化的趋势。在青岛近3年审理的786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151件系“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总数的19.2%。随着“职业打假”案件的增多,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金有很多争议。为此,青岛中院通过《白皮书》表明态度:“职业打假”应当被支持,虽然该行为有一定弊端,特别是采取“埋雷”“缠诉”等方式打假,但不应将其一棍子打死。
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目前在其他领域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限制,但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依然受到支持。(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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