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打假维权

假冒LV!8000只口罩被查

2020年12月10日 09:3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j/content/2020-12/09/content_8651294.htm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家口罩生产企业正在生产的口罩上印有LV的标识。

同时,现场也堆放有大量印有LV标识的无纺布,该企业当场无法提供出LV的相关授权资料,对此,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清点,现场共发现印有LV标识的口罩8000只、无纺布83卷,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产品及原材料进行了扣押。

虽然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未在口罩等防疫物资产品上在中国注册商标,但LV标识作为奢侈品牌已经在相当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当事人未取得授权而生产带有LV标识的口罩,具有傍名牌的嫌疑。

经与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及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核实,并未授权该公司生产口罩,因此该公司生产的口罩为假冒LV标识的口罩,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混淆行为,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口罩是路易威登品牌的商品。

假冒LV标识的口罩

该企业刚投入生产,由于执法人员发现及时,才没有导致近百万只假冒名牌的口罩产出及流入市场,避免给消费者及路易威登品牌带来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