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看你的手表口罩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两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制售假冒奢侈品手表、口罩以次充好……12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两起典型案例,警示广大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旨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知假售假责难逃——某商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经查,当事人为逃避嫌疑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一公立机构招待所内偷设窝点,安装反侦察监控设施,仓储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名表。2020年8月6日“收网”当天,越秀区矿泉市场监管所联合矿泉派出所迅速控制现场,查获伪名表15282只,涉及CASIO、GUCCI、OMEGA等13个品牌,经相关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估值,涉案货值金额约680.2万元,达到追刑标准。
【以案说法】
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指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涉案货值已达追刑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及侵权手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目前,当事人已被依法刑拘。
以次充好难过关——广州X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在南沙区生产商标为“XX益”的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被抽检发现口罩的“颗粒过滤效率”项目指标不合格,不符合团体标准T/GDBX 025-2020《日常防护口罩》的相关要求,不能达到预期防护效果。当事人商品出货单等证据显示,该批不合格口罩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6万元,将在较大范围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供认不讳。
【以案说法】
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经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团体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全国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没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不用移交公安机关追刑”,南沙区综合执法局裁量其违法情节为一般处罚情形,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同型口罩并实施召回,没收违法所得0.8万元,并处货值1.8倍罚款10.8万元。
制售假冒奢侈品手表、口罩以次充好……12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两起典型案例,警示广大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旨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知假售假责难逃——某商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经查,当事人为逃避嫌疑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一公立机构招待所内偷设窝点,安装反侦察监控设施,仓储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名表。2020年8月6日“收网”当天,越秀区矿泉市场监管所联合矿泉派出所迅速控制现场,查获伪名表15282只,涉及CASIO、GUCCI、OMEGA等13个品牌,经相关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估值,涉案货值金额约680.2万元,达到追刑标准。
【以案说法】
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指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涉案货值已达追刑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及侵权手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目前,当事人已被依法刑拘。
以次充好难过关——广州X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在南沙区生产商标为“XX益”的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被抽检发现口罩的“颗粒过滤效率”项目指标不合格,不符合团体标准T/GDBX 025-2020《日常防护口罩》的相关要求,不能达到预期防护效果。当事人商品出货单等证据显示,该批不合格口罩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6万元,将在较大范围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供认不讳。
【以案说法】
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经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团体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全国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没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不用移交公安机关追刑”,南沙区综合执法局裁量其违法情节为一般处罚情形,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同型口罩并实施召回,没收违法所得0.8万元,并处货值1.8倍罚款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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