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布虚假口罩信息骗钱 一男子被判刑一年十个月
疫情当前,口罩、酒精等防护物资紧缺,有不法之徒竟视其为“发财”之机,铤而走险。广东男子张某锋通过非实名的QQ、微信发布虚假订购口罩信息,短短两天内骗得被害人钱财逾74500元。2月14日下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锋犯诈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月14日上午,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薛城区法院立案受理,并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机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张某祥通过其QQ、微信在网上发布求购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的信息。被告人张某锋看到该信息后,使用非实名的QQ、微信添加张某祥为好友,并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网络上下载能够证实口罩质量的照片、视频,以取得被害人张某祥的信任,同时,要求被害人张某祥提前交付部分货款及定金。被害人张某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4次转给被告人张某锋货款及定金74500元。被告人张某锋收到转款后就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赃款74500元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锋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锋表示服判不上诉。
疫情当前,口罩、酒精等防护物资紧缺,有不法之徒竟视其为“发财”之机,铤而走险。广东男子张某锋通过非实名的QQ、微信发布虚假订购口罩信息,短短两天内骗得被害人钱财逾74500元。2月14日下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锋犯诈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月14日上午,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薛城区法院立案受理,并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机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张某祥通过其QQ、微信在网上发布求购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的信息。被告人张某锋看到该信息后,使用非实名的QQ、微信添加张某祥为好友,并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网络上下载能够证实口罩质量的照片、视频,以取得被害人张某祥的信任,同时,要求被害人张某祥提前交付部分货款及定金。被害人张某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4次转给被告人张某锋货款及定金74500元。被告人张某锋收到转款后就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赃款74500元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锋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锋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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