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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故意侵权情形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深圳立法破解知识产权维权“拦路虎”难题

2020年07月20日 09:56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90867.html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实施。《修正案》提出了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举措,对于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维权路上的“拦路虎”,都有针对性的破解之道。

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授权量增速、有效发明专利5年以上维持率、PCT国际专利申请量5项核心指标多年来位居全国城市的第一位,知识产权创造数量及质量连年取得突破。此次《修正案》的出台,正是深圳市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摸索多年后所交出的“深圳答卷”。

《修正案》在缩短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的期限、设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明确行政处罚的违法经营额计算标准、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制度、规定重复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加重处罚、设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构建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行为信用惩戒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创新变通,适应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

《修正案》明确,6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裁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拒不执行相关禁令,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其他需要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情形。

为解决举证维权难问题,《修正案》要求启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并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配备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据了解,该制度为全国首创。

在现实案件中,知识产权侵权获利的证据往往由被告或者第三方掌握,原告很难自己取得。针对这一问题,《修正案》要求,明确举证妨碍规则,强化证据披露和诉讼诚信义务,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同时,充分发挥代理诉讼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当事人及其代理诉讼的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并明确其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如何在“短”周期解决“快”维权,也是此次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修正案》明确,完善集中快速审理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同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行政禁令”,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

为了在源头上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修正案》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保守本企业和第三人商业秘密方面的权利义务。为解决企业境外维权的迫切需求,深圳市也将建立境外维权援助服务平台,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为深圳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服务。

据悉,《修正案》的出台,给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更好、更有力的武器,有效解决了企业知识产权研发的后顾之忧,得到了来自企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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