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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一眼镜店因虚假宣传被处罚50万元

2021年04月21日 10:15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97703.html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果某眼镜店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开出50万元罚单。

据悉,自2017年9月份以来,平果某眼镜店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商业活动中打出公司的名气,提高消费者的认可度,在公司总店和3个分店门头、店内装饰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或展示的销售单据、配镜单、眼镜布(盒)、价格标签、视力表、牌匾、锦旗等,突出使用“XX眼科”“XX眼科视光中心”“XX眼科配镜中心”“平果门诊部”“XX眼科门诊部”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并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分别以“平果县XX眼科”“平果县XX眼科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组织开展“关爱眼睛”等商业宣传活动。

平果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调查核实,当事人突出使用“XX眼科”“XX眼科视光中心”“XX眼科配镜中心”等字样、不规范简略企业名称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平果门诊部”“XX眼科门诊部”“平果县XX眼科”“平果县XX眼科工会委员会”等名义开展商业宣传,足以使消费者及公众误认为当事人是一家具有医疗资质的眼科诊疗机构,客观上亦产生了误导的危害后果,对消费者购买眼镜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实施上述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长达3年零3个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得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并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中国质量报 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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