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奕中西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被处罚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虹处字(2019)第092018003830号显示,上海仁奕中西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虹处字(2019)第092018003830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仁奕中西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仁奕中西药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9MA1G5ACK85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仁伟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对上海仁奕中西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西地碘含片”(生产企业: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10012,批号:1801091)进行抽样检验。2018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抽181908),其“检查”项目中的“崩解时限”检验结果为“9分钟内崩解完全,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18年2月10日向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801091的“西地碘含片”10盒,进价为14.8元每盒,标价为32.2每盒,该批次“西地碘含片”的货值金额总计为322元。当事人于2018年4月8日至10月22日期间共计销售6盒,每盒售价32.2元,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销售额为193.2元。由于我局抽检了上述批次的“西地碘含片”3盒,该药品库存只剩余1盒。当事人提供了对上述批次的“西地碘含片”的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场所的温湿度记录。因当事人在2018年8月期间对经营场所进行变更,其无法提供变更期间的经营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312元),没收违法所得(193.2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贰元整(大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佰玖拾叁元贰角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处罚决定将在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年04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虹处字(2019)第092018003830号显示,上海仁奕中西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虹处字(2019)第092018003830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仁奕中西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仁奕中西药业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9MA1G5ACK8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仁伟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对上海仁奕中西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西地碘含片”(生产企业: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10012,批号:1801091)进行抽样检验。2018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抽181908),其“检查”项目中的“崩解时限”检验结果为“9分钟内崩解完全,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18年2月10日向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801091的“西地碘含片”10盒,进价为14.8元每盒,标价为32.2每盒,该批次“西地碘含片”的货值金额总计为322元。当事人于2018年4月8日至10月22日期间共计销售6盒,每盒售价32.2元,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销售额为193.2元。由于我局抽检了上述批次的“西地碘含片”3盒,该药品库存只剩余1盒。当事人提供了对上述批次的“西地碘含片”的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场所的温湿度记录。因当事人在2018年8月期间对经营场所进行变更,其无法提供变更期间的经营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312元),没收违法所得(193.2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贰元整(大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佰玖拾叁元贰角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处罚决定将在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4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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