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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产、销售伪劣轮毂案二审宣判!

2020年12月15日 08:22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12/330464.html

12月11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尚某等17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尚某、尚某2、马某、何某、胡某、卓某、杨某、杨某2、闫某、赵某、马某、尚某3、尚某4、吴某、赵某、王某、杨某3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六百万至五万元不等罚金。17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由尚咚咚发起,与马攀登、何赛赛共同出资50余万元,尚纪委出资30余万元,在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意尔道鞋业院内修建厂房加工翻新轮毂对外进行销售。2017年7月26日,成立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邑兴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小磊;尚某、尚某2各占40%股份,马某占10%股份,何某占8%股份,何某(案外人)占2%股份。鹿邑兴宇公司前期由尚某负责经营,2018年以后由尚某2负责经营;胡某负责管理轮毂加工、翻新车间,并从事销售;卓某、马某等技工进行加工、翻新。

尚某、尚某2等人从山东、天津等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回收奔驰、宝马、保时捷等42个高端汽车品牌的废旧轮毂(部分来自“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中受损车辆拆解的已损坏的轮毂)运回鹿邑厂区,将上述已被消费者确定淘汰的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保留相对完整的、能够翻新的,进行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在生产时特意安排工人不能破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少部分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后分别运往郑州、武汉、杭州3个仓库,其中郑州仓库由何赛赛负责,武汉仓库由马攀登负责,杭州仓库由尚纪委负责。

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上诉人通过淘宝、天猫等网店将翻新轮毂冒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同时通过微信群以及汽配城同行拿货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

2016年至2018年,上诉人生产、销售翻新、拆车、全新、锻造等成品轮毂共计人民币2299.24万元;目前在鹿邑、郑州、武汉、杭州4地扣押成品轮毂13340个价值人民币1359.42万元。鹿邑兴宇公司“管家婆”软件记载,2018年1月至7月,生产、销售翻新轮毂5640个,销售金额人民币886.86万元。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尚某、尚某2等17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生产、销售的翻新轮毂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系伪劣产品,仍以次充好,冒充新品、正品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且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多、范围广、数额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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