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假酒,获刑六个月,向社会公众道歉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长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等地向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25000元;向杨某某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29650元。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车库内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国窖1573酒80箱、贵州茅台酒52箱、五粮液酒112箱、舍得白酒5箱,被扣押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108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本案中,刘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侵害了公共利益,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4650元依法收缴,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某承担销毁假酒费用人民币3694元。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长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长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等地向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25000元;向杨某某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29650元。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车库内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国窖1573酒80箱、贵州茅台酒52箱、五粮液酒112箱、舍得白酒5箱,被扣押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108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本案中,刘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侵害了公共利益,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4650元依法收缴,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某承担销毁假酒费用人民币3694元。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长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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