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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墨水墨盒423万元,一卖假团伙4人均获刑

2021年10月25日 16:16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110/358992.html

“名牌”墨盒只要15元?居然是假货!

标签齐全、做工精细,产品广销三省,靠着销售假冒名牌墨盒,短短数月敛财上百万。近日,上杭法院审结一起团伙大量销售假冒品牌打印机墨水墨盒案,四名被告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对三名从犯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三百三十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顾

2019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林租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内一厂房,先后雇请被告人张某、张某香、吴某园等人将不正当渠道购进的爱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进行分装配货,之后通过微信、物流等方式以每瓶8-15元不等的价格销往福建、广东、浙江等地。2020年7月29日,该售假据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爱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69410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64万余元。经统计,从2020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谭某林伙同张某、张某香、吴某园等人已向他人销售爱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金额共计423万余元。经鉴定,销售和扣押的爱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谭某林、张某、张某香、吴某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423万余元,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张某香、吴某园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林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国家日益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不断加大保护力度,运用法律手段严厉制裁、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肆出售、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奉劝心存侥幸者,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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