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锡山查处一销售假冒侵权白酒食品店
2021年10月09日 16:19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110/357431.html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亭分局近期根据消费者举报的线索,对辖区内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存有4瓶“洋河天之蓝绵柔型”白酒、17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3瓶“国缘”白酒,经联系厂家现场鉴定,现场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经查,上述总计44瓶白酒均为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无法查实购进的具体数量与时间。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购进侵权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另查明,2020年10月,当事人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洋河系列白酒)被行政处罚,一年未满,再次因为销售侵权白酒被锡山区市监局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等待当事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亭分局近期根据消费者举报的线索,对辖区内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存有4瓶“洋河天之蓝绵柔型”白酒、17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3瓶“国缘”白酒,经联系厂家现场鉴定,现场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经查,上述总计44瓶白酒均为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无法查实购进的具体数量与时间。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购进侵权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另查明,2020年10月,当事人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洋河系列白酒)被行政处罚,一年未满,再次因为销售侵权白酒被锡山区市监局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等待当事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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