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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市公布第四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11日 11:03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111/360700.html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5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平邑县佳旭冷饮批发部经营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7月27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邑县佳旭冷饮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金丝南瓜雪糕外包装只标注了生产日期,未标示保质期、生产者相关信息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金丝南瓜雪糕购进时,内包装标注了生产日期,而外包装标注保质期、生产厂家、净含量、配料表等标签内容,销售时进行加贴标签。存在标签与包装物分离的情况,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雪糕;2、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沂水县百佳利蛋糕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4月20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沂水马站镇正容超市内现场制售糕点类食品的沂水县百佳利蛋糕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内使用食用油和奶油两种原料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1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成。5月11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蛋糕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做蛋糕使用的面粉、泡打粉两种原材料仍提供不出进货证明文件。

沂水县百佳利蛋糕店未索要进货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7月,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850元的行政处罚。

农村地区糕点类加工经营单位分布广泛,产品辐射范围广,进货查验关是把住食品质量的重要一关。该店采购的部分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实现原材料追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农村地区食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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