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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冒“NIKE、阿迪达斯、南孚电池”等产品 山东兰陵县这8家商户被罚款

2021年11月02日 09:28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111/359778.html

近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几起出售假冒商品的典型案例。

01

2021年6月11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陵县卞庄街道泉山街茂珍鞋业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梁茂珍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店内经营的运动鞋带有“NIKE”“adidas”字样及图案,系当事人从临沂小商品城购进,共购进25双,货值金额2450元,违法所得132元。

处罚:没收侵权的运动鞋21双;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2

2021年7月23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兰陵县刘彦鞋帽经营店销售标识为“LV”的凉鞋,经查:当事人兰陵县刘彦鞋帽经营店于2021年7月份在临沂西郊批发市场购进标识为“LV”的凉鞋两双,售价为130元/双,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书、进货票据及相关产品凭证,当事人购进后在其经营的鞋帽店内销售,于2021年7月2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扣押,货值260元。

处罚:没收侵权“LV”凉鞋2双;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

03

2021年5月19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陵县龙庄商城许哲日用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兰陵县许哲日用品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七度空间”的卫生巾(标注有效期至202403,制造商为上海金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共购进4箱,货值金额1040元,违法所得630元。“七度空间”属于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受让人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涉案标识为“七度空间”的卫生巾经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兰陵县许哲日用品经营部无法提供合法授权使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没收侵权的“七度空间”卫生巾17包;处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04

河北方舟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位于兰陵县芦柞镇芦柞二村的兰陵县绘新农资超市有在售的侵犯“动力先锋”商标权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于4月26日对位于芦柞镇芦柞二村的兰陵县绘新农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有销售的印有“动力先锋”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338包。经查,该批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当事人兰陵县绘新农资超市经业务员推销购进,现在还剩余338包未销售,进价1.9元/包,售价3元/包,货值金额1014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罚:没收侵权的“动力先锋”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338包;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05

接群众举报,兰陵县心源餐厅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5月27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陵县心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牛栏山陈酿白酒21瓶,注册商标为“牛栏山”,标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现场经厂家技术员鉴定为假冒白酒。

处罚:没收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1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6

2021年5月27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陵县同心缘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牛栏山陈酿白酒228瓶,注册商标为“牛栏山”,标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现场经厂家技术员鉴定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涉案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228瓶(500ml*12瓶,42度),售价为每箱130元,购进后没有销售,执法人员查扣228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470元。

处罚:没收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28瓶;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07

2021年5月11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兰陵县代村商城段桂林日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兰陵县段桂林日用品经营部销售的南孚电池为假冒产品。据当事人陈述,是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以低于市场价0.1元/个的价格购进的商标侵权的“南孚”电池,5号电池和7号电池各购进了480粒,共960粒。两种电池的购进价格一样均为1.5元/粒,销售价格也一样,为1.75元/粒。至查获时,该批电池中的5号电池已销售234粒,剩余246粒;7号电池销售了298粒,剩余182粒。获利133元。

处罚:没收侵权的“南孚”电池,5号电池246粒,7号电池182粒;罚款3133元,上缴国库。

08

2021年5月11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商城田美办公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兰陵县田美办公用品店销售的“南孚”电池在包装上突出使用“南孚”字样及注册商标标识,并注明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南孚”注册商标属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授权使用证明,且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标有“南孚”商标的电池,其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以及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均与正品存在差异。非该公司生产,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以低于市场价0.1元/个的价格购进的商标侵权的“南孚”电池,5号电池和7号电池各购进了600粒,共1200粒。两种电池的购进价格一样均为1.75元/粒,销售价格也一样,为2元/粒。“南孚”大号电池进了1盒共10粒,进价是6.5元/粒,销售价格为10元/粒。

处罚:没收侵权的“南孚”电池;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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