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打假行动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10日 14:43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112/363989.html

今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截至11月20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检查人员23.5万人次,检查企业18万家次,立案查处“铁拳”行动相关违法案件5726件,9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向社会公布“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攀茗通讯设备经营部等13家经营户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1年11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攀茗通讯设备经营部等13家经营户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12家经营户作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198件侵权产品,共计罚款人民币5.5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1家涉嫌构成犯罪的经营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苹果”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结合日常群众举报情况,对辖区20家涉及销售、维修苹果手机及配件的经营户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经查,有13家商户在店铺牌匾和店堂内普遍张贴大型“”商标,标注“授权专营店”“授权维修店”等字样,并以“苹果官方渠道”“苹果授权专营店”等名义向顾客进行推销维修服务、销售假冒“苹果”配件,甚至搭售“屏幕险”“电池险”等情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自己是在“苹果”公司授权的官方店铺购买商品和享受维修服务。

上述13家商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9月13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办公楼区域检查发现共有四台电梯,其中两台已自行停用(使用登记代码为:31103101042016040017、31103101042016040014),未办理报停手续。大厅前台处另两台乘客电梯正常使用,(使用登记代码为:注册代码为:31103101042016040016、31103101042016040013),使用登记证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4月。经初步调查,上述两台电梯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管理使用,至检查当日未经定期检验仍正常使用。

经查,当事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维保单位维保费用,后续未与任何维保单位签订新的维保合同,四台电梯正常维保至2021年2月27日便停止维保服务直至案发。案发后当事人与新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并将正常使用的两台电梯报检,于2021年5月31日经市特检院检验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原料生产经营食品以及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10月28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原料生产经营食品以及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1.4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3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在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配料室桌上查到一桶已开封的F60果糖果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0.05.05,保质期:12个月;在一次更衣室员工水杯区域查见一罐未开封干燥珠葱,生产日期:2018.4.20,保质期:12个月;在原料库冷藏柜内查见一袋未开封巴氏杀菌蛋白液,生产日期:2021.07.09,保质期:21天。在配料室添加剂柜内查见一袋标签缺少添加剂生产企业SC编号以及“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肉制品增稠剂苏尔听CHN型(1kg/袋)。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美迪克(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2021年2月24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名为“聖心日式美”的微信公众号里的广告中含有处方药的宣传内容。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美迪克(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上述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宣传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关于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联合督办的函》,函件督办的违法线索涉及当事人,同时,结合前期调查中发现的当事人其他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行为,决定进行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医疗美容行业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通过招揽并推介客户到相关医疗美容门诊机构进行医疗美容,向诊疗机构收取咨询服务费用。为更好招揽并向医疗美容机构推介客户,当事人于2016年搭建了名称为“聖心日式美”的微信公众号,用于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当事人存在以下五项违法行为:

(一)作为非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处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违法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全部五项违法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9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奇信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经营户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商标商品系列案

2021年11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将上海奇信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经营户销售假冒国际知名注册商标商品系列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涉案假冒“CHANEL”“HERMSE”“BVLGARI”等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的饰品、服装共计450件,货值总金额人民币487.31万元。

前期,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服饰经营户开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商品专项行动时,查获大量印有“CHANEL”“HERMSE”“BVLGARI”等国际知名注册商标标识的首饰、包、墨镜、服装等商品。

经调查,上述商品均为当事人从批发市场以较低价格购入,大幅加价后在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盈利。经联系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因4家经营户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均已达到行刑衔接标准,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王某制售侵犯“DAIWA”“NAUTIC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0月25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将王某涉嫌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10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接知名钓鱼服饰“DAIWA”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反映某电商平台店铺涉嫌经营侵权假冒服饰。虹口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线索摸排和外围调查,锁定店铺经营者王某位于的营场所后,于10月25日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王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自行设计仿冒正品服饰样板后,委托他人生产假冒“DAIWA”“NAUTICA”注册商标服饰及配套吊牌、水洗标等,并在某电商平台店铺出售。至查获时,仅销售金额已达100万元,待售货值近5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现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已立案调查,涉事店铺所有产品已被下架。

七、上海美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9月22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美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3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举报人反映上海美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美年大健康旗舰店”内“美因基因(MEGA)肠道早筛男女通用居家检测粪便DNA电子版报告”(以下简称“美因基因检测服务”)产品的宣传广告涉嫌违法。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0月8日起在其运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美年大健康旗舰店”(网址https://mndjkfw.tmall.com)上架销售“美因基因检测服务”产品,并在产品页面发布“潘小姐:37岁女性患者既往无相关病史检查结果阳性病理诊断:绒毛状-管状腺瘤,伴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原位癌)。手术后已康复。”“杨先生:某医院消化科主任52岁无家族史无既往病史检查结果阳性病理诊断: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原位癌)手术后已康复。”“高女士:59岁无家族史患胆囊结石和糖尿病检查结果阳性病例诊断:绒毛状腺瘤,手术后已康复。”和“根据多中心临床试验统计,综合一致率是93.65%(通俗理解就是整体准确率)”等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店铺“美年大健康旗舰店”中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含有说明有效率、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另查,当事人销售的“美因基因检测服务”产品服务流程中,需要客户使用粪便采集装置居家自行采样,系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在产品页面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上海栖木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2021年10月13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将“上海栖木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移送至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由于本案涉案假冒商标标识数量超过2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1年10月15日,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对其立案侦查。

2021年10月12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拜耳(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上海栖木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栖木公司”)在某知名平台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假冒拜耳公司洗衣机清洗剂产品。2021年10月13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对栖木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发货的印有“BAYER”商标的“德国拜耳洗衣机槽清洗剂”293盒、印有“BAYER”商标的各类标签2万余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拜耳公司授权及使用商标证明性文件。现场查获所有带有“BAYER”商标的产品、包装盒经权利人鉴定,均是假冒拜耳公司的产品。

经查,栖木公司自2020年6月开始,自行设计带有拜耳公司“BAYER”商标的包装盒、标签等,委托他人定制印刷,再采购“泡腾片”“香皂”等原材料包装,通过电商平台对外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九、赵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1年9月3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反映,当事人在某购物平台经营的店铺销售的“superso咖啡”可能添加西布曲明,认为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嘉定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7日对上述订单产品进行抽样,将样品送至市质检院进行检测。2021年9月2日,市质检院出具检测报告,编号TQ21061500998的报告对“SuperSo燃脂塑型咖啡”检测,检测结果为“酚酞未检出”“西布曲明含量6.41×106μg/kg”;编号TQ21061500999的报告对“粉色药丸”检测,检测结果为“酚酞未检出”“西布曲明未检出”。

经查,某购物平台上的店铺由赵某经营,该店销售的“superso咖啡”经检测含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已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西布曲明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物品属于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十、邹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案

2021年4月,邹某购进走私的牛肉200余公斤,存放于本市泰和路一冷库内,尚未对外销售即被查获。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依据《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没收涉案牛肉,并处罚款27.6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落实行政拘留处罚衔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