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香河京运酿酒厂标“北京二锅头”被认定侵权,红星股份胜诉
10月24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对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京运酿酒厂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香河京运酿酒厂侵害了红星股份的商标专用权,产品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却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构成虚假宣传,因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据此,红星股份将获得赔偿10万元。
因认为香河京运酿酒厂一款白酒产品涉嫌商标侵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红星股份此前对香河京运酿酒厂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香河京运酿酒厂侵犯红星股份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香河京运酿酒厂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北京二锅头”,但该厂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构成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股份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市场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年9月,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香河京运酿酒厂立即停止侵犯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香河京运酿酒厂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现存含有“北京二锅头”文字标注内容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材料;香河京运酿酒厂赔偿红星股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香河京运酿酒厂上诉,辩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该厂生产,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红星股份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8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香河京运酿酒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查查显示,香河京运酿酒厂成立于2014年4月28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曹继贤,经营范围包括白酒制造、销售。
10月24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对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京运酿酒厂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香河京运酿酒厂侵害了红星股份的商标专用权,产品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却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构成虚假宣传,因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据此,红星股份将获得赔偿10万元。
因认为香河京运酿酒厂一款白酒产品涉嫌商标侵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红星股份此前对香河京运酿酒厂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香河京运酿酒厂侵犯红星股份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香河京运酿酒厂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北京二锅头”,但该厂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构成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股份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市场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年9月,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香河京运酿酒厂立即停止侵犯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香河京运酿酒厂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现存含有“北京二锅头”文字标注内容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材料;香河京运酿酒厂赔偿红星股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香河京运酿酒厂上诉,辩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该厂生产,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红星股份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8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香河京运酿酒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查查显示,香河京运酿酒厂成立于2014年4月28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曹继贤,经营范围包括白酒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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