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2号公告
2004年04月16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8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入侵探测器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自2004年8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入侵探测器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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