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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21号公告

2005年07月07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符离集烧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符离集烧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符离集烧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符离集烧鸡列为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的请示》(埇政秘[2004]6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1.鸡种:淮北麻鸡。

2.鸡源:选自安徽省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固镇县及江苏省铜山县南部地区散养的淮北麻鸡。料鸡选用经检验检疫合格当年或隔年的成年健嫩活鸡,

(二)作料。

传统配方规定的作料必须齐全,且为正品。卤制符离集烧鸡应用业内传承循环使用的烧鸡老汤。汤汁应郁香味浓,呈枣红色且透明,无腐败变质现象。

(三)工艺。

活鸡应验收检疫合格。经饮水、休息后,快速进行一刀宰杀。血要放净,随杀随烫,净身后鸡体呈肉白色。造型浑圆饱满,经涮净、湿晾、涂饴糖稀、油炸,其外观呈柿黄色或枣红色。

(四)质量特色。

呈椭圆形,肉质细嫩劲道,烂且脱骨联丝。整鸡色泽鲜艳,咸淡适中,郁香鲜美,味道独特,食有余香。

三、专用标志使用

符离集烧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符离集烧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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