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93号公告
关于批准对长汀河田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长汀河田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长汀河田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长汀河田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长汀河田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龙政函[2005]3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长汀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育雏方法。
1.鸡苗来源:保护范围内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河田鸡种鸡场。
2.育雏方式:网上育雏、平面育雏。
3.育雏密度:1至2周龄40至50只/平方米。
4.饲料:天然饲料与长汀河田鸡雏鸡专用料相结合。
(二)饲养管理。
1.饲料:天然饲料为主辅以配合饲料。
2.饲养方法:实行竹林、山坡、树林放养。
3.出栏时间:阉鸡不小于140至160天;小母鸡不小于100至120天;童子鸡不小于110天。
(三)质量特色。
1.外貌特征:皮肤、胫部、喙尖为黄色;尾羽、镰羽、主翼羽为黑色;鸡冠为单冠直立后分叉,即“三黄三黑三叉冠”的外貌特征。
2.阉鸡体重1.5 kg至2.25kg;小母鸡体重0.9 kg至1.3kg;童子鸡体重1.0至1.25kg。
3.氨基酸及牛磺酸含量指标:天门冬氨酸≥3000mg/100g ,苯丙氨酸+酪氨酸≥3000mg/100g ,谷氨酸≥4000mg/100g,牛磺酸≥120mg/100g。
三、专用标志使用
长汀河田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长汀河田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长汀河田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长汀河田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长汀河田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长汀河田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龙政函[2005]3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长汀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育雏方法。
1.鸡苗来源:保护范围内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河田鸡种鸡场。
2.育雏方式:网上育雏、平面育雏。
3.育雏密度:1至2周龄40至50只/平方米。
4.饲料:天然饲料与长汀河田鸡雏鸡专用料相结合。
(二)饲养管理。
1.饲料:天然饲料为主辅以配合饲料。
2.饲养方法:实行竹林、山坡、树林放养。
3.出栏时间:阉鸡不小于140至160天;小母鸡不小于100至120天;童子鸡不小于110天。
(三)质量特色。
1.外貌特征:皮肤、胫部、喙尖为黄色;尾羽、镰羽、主翼羽为黑色;鸡冠为单冠直立后分叉,即“三黄三黑三叉冠”的外貌特征。
2.阉鸡体重1.5 kg至2.25kg;小母鸡体重0.9 kg至1.3kg;童子鸡体重1.0至1.25kg。
3.氨基酸及牛磺酸含量指标:天门冬氨酸≥3000mg/100g ,苯丙氨酸+酪氨酸≥3000mg/100g ,谷氨酸≥4000mg/100g,牛磺酸≥120mg/100g。
三、专用标志使用
长汀河田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长汀河田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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