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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96号公告

2006年07月12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批准对宜城板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宜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宜城板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宜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城板鸭原产地地域范围的请示》(宜政文[2003]6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宜城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必须选用宜城市内郑集镇、流水镇、孔湾镇、小河镇、鄢城办事处等本地自由放养的草麻鸭。

(二)饲养方式。

自由放养。

(三)育肥。

每年寒露至立冬期间选择经过畜牧部门检疫合格的90至100日龄,体重1.25千克至1.75千克的健康肉蛋兼用型草麻鸭,按公母,大小分栏饲养,定时喂料,必须自由饮用井水,育肥28天。

(四)加工工艺。

1.宰杀前,育肥的鸭禁食24小时以上,但要饮水。

2.宰杀:放血要充分,退毛干净,退毛后皮肤色洁白。

3.腌制:用预先炒干和冷凉的细盐干擦,每只用盐量早期板鸭用100克,晚期板鸭125克,将擦好盐的板鸭放入缸内腌制,腌制时间6至8小时。

4.漂洗:将腌好的板鸭从缸中取出滴净盐水,放入40摄氏度井水中翻动漂洗2至3次,洗去脏物,余血和盐粒。

5.定型:把鸭体造成桃圆形,将头弯右侧,在太阳下晒2至3小时,待水稍干定型。

6.晒露:定型后的板鸭日晒2至3小时。日晒夜露温度:10℃以下,日晒夜露时间:5至7昼夜,若遇下雨,可放入晾晒大棚内(四面必须通风)。以板鸭颈椎显露5至7个,小边肌肉呈紫黑色,肋骨变白,肌肉水份含≤40%为宜。

板鸭加工受气候的限制,加工时间限定在寒露至第2年立春前,其他时间不宜加工。

7.包装、运输和贮存规范:

成品板鸭的保藏,须单排悬挂在通风凉爽的的仓库中。立春至清明之间腌制的,贮藏期不超过2月;冬至到立春之间腌制的贮藏期不超过4月。真空袋封口经微波杀菌和除氧剂封存,贮藏期不超过6月。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板鸭”形状分为扇形、琵琶形两种,外形美观,产品腹腔干燥,肌肉切面紧密,色泽光亮,肥而不腻,肉质细嫩,高蛋白、低脂肪,回味清香。 

2.理化指标:水份≤45.0%,食盐(以NaCl)≤10.0%,蛋白质≥18%,脂肪≤35.0%,酸价(以KOH计)≤2.0 mg/g,过氧化值(meq)≤197,亚硝酸盐(以NaNO2计)≤20.0 mg/k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宜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宜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宜城板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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