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43号公告
关于批准对河横大米实施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河横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河横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河横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横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姜政[2005]10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江苏省姜堰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保护对象。
迟熟中粳或早熟晚粳水稻加工成的粳米
(二)立地条件。
位于北亚热带北缘的里下河稻作区,河网密集,为淮水、江水、海水三水交汇处。土壤肥沃,耕作层厚度≥15cm,土壤pH为6.8至7.6,土壤有机质含量≥15g/Kg,速效磷≥10mg/Kg,速效钾≥100mg/Kg,并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性。
(三)栽培管理。
1. 播期:早熟晚粳播期为5月上旬,迟熟中粳播期为5月中旬。
2. 栽培方式:
(1)种子处理:选用10%浸种灵2ml加25%使百克2ml,兑水10 Kg,浸种4 Kg至5Kg,浸40小时至60小时后直接催芽播种。
(2)育秧:采用肥床旱育秧或塑盘湿润育秧。
(3)密度:肥床旱育秧移栽稻基本苗为8至10万/666.7m2(亩),抛秧稻基本苗为6至8万/666.7m2(亩),机插稻基本苗为4至6万/666.7m2(亩)。
3. 田间管理:
(1)施肥:实行有机无机结合,氮、磷、钾及其他元素结合的方法。一生总施纯氮15至17.5 Kg /666.7m2,其中有机肥占20%,全部基施,无机肥于栽后7天、15天、倒4、倒2叶施用,分别占20%、20%、30%、30%,氮:磷:钾为1:0.4:0.5。
(2)灌水:分蘖后期开始搁田,其余时期除孕穗前后进行水层灌溉外,均保持无水层湿润灌溉,直至收获前一周。
(四)收获。
90%以上实粒黄熟至品种原有色泽,迟熟中粳收获期为10月中旬,早熟晚粳收获期为10月下旬。
(五)加工。
关键控制点为三机轻碾抛光,含糠粉率≤0.1%,双面光电色选,精度≥99.9%。
(六)质量特色。
垩白粒率小于30%,垩白度小于5%。直链淀粉为16.0至18.0%,胶稠度≥75mm。精米中蛋白质含量≥8%。出糙率≥80%,精米率≥75%,整精米率≥66%。
三、专用标志使用
河横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江苏省姜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河横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河横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河横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河横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横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姜政[2005]10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江苏省姜堰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保护对象。
迟熟中粳或早熟晚粳水稻加工成的粳米
(二)立地条件。
位于北亚热带北缘的里下河稻作区,河网密集,为淮水、江水、海水三水交汇处。土壤肥沃,耕作层厚度≥15cm,土壤pH为6.8至7.6,土壤有机质含量≥15g/Kg,速效磷≥10mg/Kg,速效钾≥100mg/Kg,并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性。
(三)栽培管理。
1. 播期:早熟晚粳播期为5月上旬,迟熟中粳播期为5月中旬。
2. 栽培方式:
(1)种子处理:选用10%浸种灵2ml加25%使百克2ml,兑水10 Kg,浸种4 Kg至5Kg,浸40小时至60小时后直接催芽播种。
(2)育秧:采用肥床旱育秧或塑盘湿润育秧。
(3)密度:肥床旱育秧移栽稻基本苗为8至10万/666.7m2(亩),抛秧稻基本苗为6至8万/666.7m2(亩),机插稻基本苗为4至6万/666.7m2(亩)。
3. 田间管理:
(1)施肥:实行有机无机结合,氮、磷、钾及其他元素结合的方法。一生总施纯氮15至17.5 Kg /666.7m2,其中有机肥占20%,全部基施,无机肥于栽后7天、15天、倒4、倒2叶施用,分别占20%、20%、30%、30%,氮:磷:钾为1:0.4:0.5。
(2)灌水:分蘖后期开始搁田,其余时期除孕穗前后进行水层灌溉外,均保持无水层湿润灌溉,直至收获前一周。
(四)收获。
90%以上实粒黄熟至品种原有色泽,迟熟中粳收获期为10月中旬,早熟晚粳收获期为10月下旬。
(五)加工。
关键控制点为三机轻碾抛光,含糠粉率≤0.1%,双面光电色选,精度≥99.9%。
(六)质量特色。
垩白粒率小于30%,垩白度小于5%。直链淀粉为16.0至18.0%,胶稠度≥75mm。精米中蛋白质含量≥8%。出糙率≥80%,精米率≥75%,整精米率≥66%。
三、专用标志使用
河横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江苏省姜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河横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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