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40号公告
关于批准对桓仁大米实施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桓仁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桓政[2006]4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采用京租、越光、稻花香、丰优307等适生优质粳稻品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在200米至260米种植区应选择生育期146天至155天的优质粳稻品种,海拔在260米至320米种植区应选择生育期135天至145天的优质粳稻品种。有机质含量≥2.5%,pH值为5.8至6.5,属中性偏酸土壤。
(三)栽培技术。
1. 育秧:4月上旬育秧,全部采用旱育秧技术。
2. 插秧:5月中下旬插秧。插秧密度≤16万穴/公顷。
3. 水分管理:除扶苗、施肥、用药等建立3cm浅水层外,采用浅湿干灌溉法。
4. 可使用厩肥等有机肥,有机肥施用量每公顷不低于60吨,氮肥用量≤136公斤/公顷。
5. 收获和贮存:9月末至10月初,水稻黄熟末期适时收割。原地自然晾晒或机械烘干;储存的稻谷水分≤14.5%,按品种分贮,常温储存不超过1年。
(四)加工工艺。
1. 原料:选用单一品种水稻,且籽粒饱满,水分为14.5%至15%。
2. 除杂:水稻经除杂整理,杂质率≤1%。
3. 砻谷:要求水稻出糙率为80%以上,糙米中不含带壳稻粒。
4. 碾白:大米经碾白留皮程度<15%。
5. 抛光:抛光后感观鉴定要求达到免淘米标准。
6. 筛选:大米经筛选大碎米≤12%,小碎米≤1.5%。
7. 色选:大米经色选无本品种异色粒及非本品种粮粒。
(五)大米贮存。
成品米常温贮存期不超过6个月。
(六)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清白、有光泽、米粒半透明,米味清香,蒸煮时散发浓郁的饭香味,口感绵软略粘香甜,适口性强,凉后不回生。
2. 理化指标:垩白粒率≤20%,垩白度≤3%,胶稠度≥75mm,直链淀粉15%至18%。
三、专用标志使用
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桓仁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桓仁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桓政[2006]4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采用京租、越光、稻花香、丰优307等适生优质粳稻品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在200米至260米种植区应选择生育期146天至155天的优质粳稻品种,海拔在260米至320米种植区应选择生育期135天至145天的优质粳稻品种。有机质含量≥2.5%,pH值为5.8至6.5,属中性偏酸土壤。
(三)栽培技术。
1. 育秧:4月上旬育秧,全部采用旱育秧技术。
2. 插秧:5月中下旬插秧。插秧密度≤16万穴/公顷。
3. 水分管理:除扶苗、施肥、用药等建立3cm浅水层外,采用浅湿干灌溉法。
4. 可使用厩肥等有机肥,有机肥施用量每公顷不低于60吨,氮肥用量≤136公斤/公顷。
5. 收获和贮存:9月末至10月初,水稻黄熟末期适时收割。原地自然晾晒或机械烘干;储存的稻谷水分≤14.5%,按品种分贮,常温储存不超过1年。
(四)加工工艺。
1. 原料:选用单一品种水稻,且籽粒饱满,水分为14.5%至15%。
2. 除杂:水稻经除杂整理,杂质率≤1%。
3. 砻谷:要求水稻出糙率为80%以上,糙米中不含带壳稻粒。
4. 碾白:大米经碾白留皮程度<15%。
5. 抛光:抛光后感观鉴定要求达到免淘米标准。
6. 筛选:大米经筛选大碎米≤12%,小碎米≤1.5%。
7. 色选:大米经色选无本品种异色粒及非本品种粮粒。
(五)大米贮存。
成品米常温贮存期不超过6个月。
(六)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清白、有光泽、米粒半透明,米味清香,蒸煮时散发浓郁的饭香味,口感绵软略粘香甜,适口性强,凉后不回生。
2. 理化指标:垩白粒率≤20%,垩白度≤3%,胶稠度≥75mm,直链淀粉15%至18%。
三、专用标志使用
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桓仁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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