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98号公告
关于批准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的函》(崇府发〔2006〕3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上海市崇明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辅料。
1. 米:以大米(粳米、糯米)为原料,其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见表1。
表1 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
项 目
粳 米
糯 米
粘稠度,mm
≥70
≥100
碱消值,级
≥6
≥6
蛋白质,%
≥7
≥7
2. 酿造用水:取自滞留于崇明县县域范围内≥48h、经净化处理的长江水。
3. 八二酒曲:以根霉菌为糖化发酵剂、酵母菌为酒化剂,分开纯种培养,经科学合理搭配而成的。其指标见表2。
表2 八二酒曲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10
糖化酶活力(单位)
≥90
淀粉利用率,%
≥60
酵母细胞,亿/g
≥20
(二)生产工艺。
1. 爽口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
图1:爽口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
2. 清甜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见图1、图2、图3。
清甜型由双基(基酒、基糖)发酵并配伍而成。
(1)基酒即为爽口型崇明老白酒,其生产工艺流程见图1。
(2)基糖生产工艺流程见图2。
图2. 基糖生产工艺流程图
3. 清甜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见图3。
图3. 清甜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质量特色。
1. 感官要求,见表3。
表3 感官要求
项 目
爽 口 型
清 甜 型
色 泽
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允许有少量聚集物
呈微黄色,清亮透明,允许极微量聚集物
香 气
米香纯正
米香纯正
口 味
爽口醇和、酸味适中、口味纯正
酸甜适中、口味纯正
2. 理化指标,见表4。
表4 理化指标
项 目
爽 口 型
清 甜 型
非糖固形物, g/L
≥ 5.0
≥10.0
酒精度, %vol
≥13.0
≥8.0
总糖(以葡萄糖计), g/L
≤20.0
20.0~100.0
总酸(以乳酸计), g/L
3.0~7.5
2.5~6.5
氨基酸态氮, g/L
≥0.10
≥0.15
三、专用标志使用
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批准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的函》(崇府发〔2006〕3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上海市崇明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辅料。
1. 米:以大米(粳米、糯米)为原料,其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见表1。
表1 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
项 目 |
粳 米 |
糯 米 |
粘稠度,mm |
≥70 |
≥100 |
碱消值,级 |
≥6 |
≥6 |
蛋白质,% |
≥7 |
≥7 |
2. 酿造用水:取自滞留于崇明县县域范围内≥48h、经净化处理的长江水。
3. 八二酒曲:以根霉菌为糖化发酵剂、酵母菌为酒化剂,分开纯种培养,经科学合理搭配而成的。其指标见表2。
表2 八二酒曲质量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水分,% |
≤10 |
糖化酶活力(单位) |
≥90 |
淀粉利用率,% |
≥60 |
酵母细胞,亿/g |
≥20 |
(二)生产工艺。
1. 爽口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
图1:爽口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
2. 清甜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见图1、图2、图3。
清甜型由双基(基酒、基糖)发酵并配伍而成。
(1)基酒即为爽口型崇明老白酒,其生产工艺流程见图1。
(2)基糖生产工艺流程见图2。
图2. 基糖生产工艺流程图
3. 清甜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见图3。
图3. 清甜型崇明老白酒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质量特色。
1. 感官要求,见表3。
表3 感官要求
项 目 |
爽 口 型 |
清 甜 型 |
色 泽 |
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允许有少量聚集物 |
呈微黄色,清亮透明,允许极微量聚集物 |
香 气 |
米香纯正 |
米香纯正 |
口 味 |
爽口醇和、酸味适中、口味纯正 |
酸甜适中、口味纯正 |
2. 理化指标,见表4。
表4 理化指标
项 目 |
爽 口 型 |
清 甜 型 |
非糖固形物, g/L |
≥ 5.0 |
≥10.0 |
酒精度, %vol |
≥13.0 |
≥8.0 |
总糖(以葡萄糖计), g/L |
≤20.0 |
20.0~100.0 |
总酸(以乳酸计), g/L |
3.0~7.5 |
2.5~6.5 |
氨基酸态氮, g/L |
≥0.10 |
≥0.15 |
三、专用标志使用
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崇明老白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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