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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38号公告

2007年09月06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批准对平邑金银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平邑金银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建议》(平政报〔2005〕4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平邑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丘陵地带棕壤和褐土栽培,pH值5.8至7.6,土壤容重1.31至1.6g/㎝?,有机质含量0.3至0.6%之间。

(二)品种。

大毛花系,鸡爪花系。

(三)育苗。

采用扦插育苗的方法进行扦插繁殖。

(四)栽培管理。

对鱼鳞坑栽培应采取保肥措施,每墩施100克至200克尿素,在生长期喷0.3%尿素溶液,后期喷0.2%磷酸二氢钾液。

(五)采摘。

在大白期之前采收(包括大白期)。

(六)烘焙干燥。

允许自然干燥和人工干燥,禁止熏干。

(七)质量特色。

1.天酒地感官特色:平邑金银花呈棒状,上粗下细,略弯曲,长2至3cm,上部直径3mm,下部直径1.5mm,表面黄白色或绿白色。

2. 理化特色:绿原酸含量≥4.2%,木犀草苷≥0.1%,挥发油的含量≥0.4‰,含水量≤8%。

三、专用标志使用

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平邑金银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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