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40号公告
关于批准对利川山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利川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利川山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利川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拟界定利川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函》(利政函〔2006〕5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利川市团堡镇、柏杨坝镇、建南镇、忠路镇、谋道镇、汪营镇、元堡乡、凉雾乡、文斗乡、沙溪乡、毛坝乡、南坪乡、都亭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等1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毛藤薯蓣品系当地农家品种,米白色或浅红色山药。
(二)立地条件。
海拔800至1500m,pH值5.5至7.0,土层厚度大于100㎝的黄棕土壤。
(三)栽培技术。
1. 种薯选择:选用含淀粉高、肉质肥嫩的山药栽子,或山药芦头(俗称山药鼻子)。
2. 备种:山药芦头可直接下种,如需浸种,可选100g多菌灵,兑水15㎏,浸种15分钟起水风干,3至4天后下种;块茎作种需在下种前3至5天开始切段,每段重30至40g,薄摊2至3天后下种。
3. 播种:耕作深度不低于70㎝,按山药芦头9000至10000根/667㎡(亩),山药茎块300至400㎏/667㎡(亩)下种,3年轮作一次。
4. 田间管理:
(1)插架:备2至4m的支架,待山药藤蔓出土长至30㎝左右时,按1500根/667㎡左右将支架深插入土,以支架独立支撑为宜。
(2)除草:人工除草,严禁使用除草剂。
(3)施肥:施腐熟的农家肥,尽量避免化学肥料。
(四)采收。
霜降10日后开始采收。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根茎质坚实、条形微曲、有弹性、浑身多毛须、表皮米白色或浅红色;长20至40㎝,中段直径2至3㎝;刨皮或折断断面,肉质凝白色,有乳突壮的黏液浸出。
2. 理化指标:水分≤70%;还原糖≥0.2%;蛋白质≥3.0%;淀粉(以干物质计)≥9.0%;钾≥5000㎎/㎏;钙≥300㎎/㎏; 60min黏度≥21000mpa.s, 5min黏度≥16000mpa.s。
3. 卫生安全指标:铅≤0.2㎎/㎏;砷≤0.5㎎/㎏;汞≤0.01㎎/㎏;镉≤0.05㎎/㎏;亚硝酸盐≤4%;二氧化硫≤160㎎/㎏。
三、专用标志使用
利川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利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利川山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利川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利川山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利川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拟界定利川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函》(利政函〔2006〕5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利川市团堡镇、柏杨坝镇、建南镇、忠路镇、谋道镇、汪营镇、元堡乡、凉雾乡、文斗乡、沙溪乡、毛坝乡、南坪乡、都亭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等1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毛藤薯蓣品系当地农家品种,米白色或浅红色山药。
(二)立地条件。
海拔800至1500m,pH值5.5至7.0,土层厚度大于100㎝的黄棕土壤。
(三)栽培技术。
1. 种薯选择:选用含淀粉高、肉质肥嫩的山药栽子,或山药芦头(俗称山药鼻子)。
2. 备种:山药芦头可直接下种,如需浸种,可选100g多菌灵,兑水15㎏,浸种15分钟起水风干,3至4天后下种;块茎作种需在下种前3至5天开始切段,每段重30至40g,薄摊2至3天后下种。
3. 播种:耕作深度不低于70㎝,按山药芦头9000至10000根/667㎡(亩),山药茎块300至400㎏/667㎡(亩)下种,3年轮作一次。
4. 田间管理:
(1)插架:备2至4m的支架,待山药藤蔓出土长至30㎝左右时,按1500根/667㎡左右将支架深插入土,以支架独立支撑为宜。
(2)除草:人工除草,严禁使用除草剂。
(3)施肥:施腐熟的农家肥,尽量避免化学肥料。
(四)采收。
霜降10日后开始采收。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根茎质坚实、条形微曲、有弹性、浑身多毛须、表皮米白色或浅红色;长20至40㎝,中段直径2至3㎝;刨皮或折断断面,肉质凝白色,有乳突壮的黏液浸出。
2. 理化指标:水分≤70%;还原糖≥0.2%;蛋白质≥3.0%;淀粉(以干物质计)≥9.0%;钾≥5000㎎/㎏;钙≥300㎎/㎏; 60min黏度≥21000mpa.s, 5min黏度≥16000mpa.s。
3. 卫生安全指标:铅≤0.2㎎/㎏;砷≤0.5㎎/㎏;汞≤0.01㎎/㎏;镉≤0.05㎎/㎏;亚硝酸盐≤4%;二氧化硫≤160㎎/㎏。
三、专用标志使用
利川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利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利川山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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