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柬埔寨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2月2日报告,柬埔寨于2013年1月份确诊5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病例,其中死亡4例。为防止人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柬埔寨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柬埔寨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柬埔寨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感染嫌疑者,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柬埔寨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国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柬埔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严格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对可能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污染的检疫查验对象进行消毒处理。
五、前往柬埔寨的人员要避免接触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
质检总局
2013年2月22日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柬埔寨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2月2日报告,柬埔寨于2013年1月份确诊5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病例,其中死亡4例。为防止人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柬埔寨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柬埔寨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柬埔寨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感染嫌疑者,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柬埔寨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国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柬埔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严格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对可能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污染的检疫查验对象进行消毒处理。
五、前往柬埔寨的人员要避免接触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
质检总局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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