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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12号公告

2013年08月05日 08:01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保加利亚玉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保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保加利亚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议定书》,保加利亚玉米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保加利亚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保加利亚玉米进口。

附件:进口保加利亚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8月2日

附件

进口保加利亚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保加利亚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保加利亚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非种用的玉米籽实,学名:Zea mays L.,英文名:Maize、Corn,以下简称玉米。

三、允许的产地

保加利亚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番茄细菌性萎蔫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michiganensis Davis et al.

(二)玉米矮化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三)甘蔗花叶病毒Sugarcane mosaic virus

(四)小麦条纹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

(五)玉米红化病植原体Candidatus Phytoplasma solan

(六)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us (Say.)

(七)豆象属(非中国种)Bruchus spp. (non-Chinese)   (八)谷象Calandra granaria (L.)   

(九)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 (Gyllenhal)    

(十)玉米根莹叶甲Diabrotica virgifera virgifera LeConte(十一)欧洲玉米螟Ostrinia nubilalis (Hübner)

(十二)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     

(十三)高粱蛀茎夜蛾 Sesamia cretica Lederer  

(十四)玉米叶象Tanymecus dilaticollis Gyllenhal  

(十五)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Horm)    

(十六)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十七)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Boheman)

(十八)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十九)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 L.    

(二十)不实燕麦Avena sterilis L.

(二十一)田蓟Cirsium arvense (L.) Scop.

(二十二)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L.)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部及其下属的保加利亚食品局(以下简称保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监测与检测方法,在玉米生长期对番茄细菌性萎蔫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michiganensis)、玉米矮化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甘蔗花叶病毒(Sugarcane mosaic virus)、小麦条纹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玉米红化病植原体(Candidatus Phytoplasma solani)、玉米根萤叶甲(Diabrotica virgifera virgifera)进行调查和检测,并在每个玉米成熟季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提交出口玉米生长期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测结果。

保方应采取有害生物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并监督相关输华玉米企业实施。应中方要求,保方应向中方提供相关信息。

(二)注册登记要求。

保方应对输华玉米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中国相关检疫要求并实现溯源管理。注册登记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实时更新。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保方应确保输华玉米企业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玉米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高粱及其他粮谷种子。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保方应对输华玉米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ize from Bulgaria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保加利亚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玉米进口前,进口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玉米应在中方指定的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储藏。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玉米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玉米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进口保加利亚玉米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情况严重的,将立即依法暂停相关出口及仓储企业、相关出口产区甚至所有保加利亚玉米的进口,直到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已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玉米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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