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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2014年02月08日 18:19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出口也门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为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促进中国和也门之间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与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组织于2013年9月13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组织关于进出口商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也谅解备忘录》,决定对中国出口也门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根据《中也谅解备忘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组织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也门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手续。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也门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届时,对外贸易关系人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申报检验的程序、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三、出口也门工业产品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

四、出口也门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的验证和抽查,产品外观状况、数量、标志和标识的查验,货证符合性核查和监视装载(或装箱)。

五、根据《中也谅解备忘录》,出口也门工业产品合格判定依据依次适用也门共和国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中国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六、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申请人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对外贸易关系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向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组织和有关部门办理进口申报。

七、免验商品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验商品时允许自行查验和监装,检验检疫机构直接换发装运前检验证书,产品责任由企业承担。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内企业自营出口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简化查验和监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八、对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伪造、变造或买卖检验证书,或者在检验完毕后调换货物等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商检法》第三十五条、《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责任人实施处罚,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出口也门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时,应严格执行现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政策。

十、即日起,对外贸易关系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相关情况。

质检总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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