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乌拉圭大麦
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乌拉圭大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乌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乌拉圭大麦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乌拉圭大麦进口。
附件: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用于加工的大麦籽实,不作种植用途(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
三、允许的产地
乌拉圭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 阿根廷茎象甲Listronotus bonariensis
3.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4.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5. 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6. 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7.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8. 少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s
9. 小籽虉草Phalaris minor
10. 茅叶蓟Cirsium vulgare
11. 大阿米芹Ammi majus
12. 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us
13. 柱隔孢叶斑病Ramularia collo-cygni
14. 稻叶鞘褐腐病Pseudomonas fuscovaginae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采取国际认可的监测与检测方法,在大麦生长期对阿根廷茎象甲进行调查和检测,并在每个大麦出口季节前,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提交出口大麦生长期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检测方法和结果。
乌方应采取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并监督相关输华大麦企业实施。应中方要求,乌方应向中方提供相关信息。
(二)注册登记要求。
乌方对输华大麦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中国相关防疫条件及质量标准,乌方应提前将注册出口和仓储企业名单提交中方。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乌方应确保输华大麦企业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有效减少大麦携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避免带有土壤。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乌方必须对输华大麦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 It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乌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大麦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中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大麦进口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大麦应在中方指定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储藏。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大麦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大麦进境后,仅限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大麦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进口乌拉圭大麦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或所有乌拉圭大麦进口,直到采取了中方认可的有效改进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大麦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根据我国专家对乌拉圭大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乌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乌拉圭大麦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乌拉圭大麦进口。
附件: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用于加工的大麦籽实,不作种植用途(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
三、允许的产地
乌拉圭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 阿根廷茎象甲Listronotus bonariensis
3.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4.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5. 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6. 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7.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8. 少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s
9. 小籽虉草Phalaris minor
10. 茅叶蓟Cirsium vulgare
11. 大阿米芹Ammi majus
12. 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us
13. 柱隔孢叶斑病Ramularia collo-cygni
14. 稻叶鞘褐腐病Pseudomonas fuscovaginae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采取国际认可的监测与检测方法,在大麦生长期对阿根廷茎象甲进行调查和检测,并在每个大麦出口季节前,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提交出口大麦生长期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检测方法和结果。
乌方应采取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并监督相关输华大麦企业实施。应中方要求,乌方应向中方提供相关信息。
(二)注册登记要求。
乌方对输华大麦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中国相关防疫条件及质量标准,乌方应提前将注册出口和仓储企业名单提交中方。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乌方应确保输华大麦企业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有效减少大麦携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避免带有土壤。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乌方必须对输华大麦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 It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乌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大麦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中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大麦进口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大麦应在中方指定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储藏。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大麦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大麦进境后,仅限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大麦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进口乌拉圭大麦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或所有乌拉圭大麦进口,直到采取了中方认可的有效改进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大麦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人选名单公示公告(2019-08-01)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钠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