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2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阿根廷苹果和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阿根廷苹果和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阿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苹果和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阿根廷苹果和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阿根廷苹果和梨进口。
附件:进口阿根廷苹果和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7日
附件
进口阿根廷苹果和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苹果和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1. 新鲜梨,学名Pyrus communis,英文名Pear,以下简称梨。
2. 新鲜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以下简称苹果。
三、允许的产地
阿根廷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果园和包装厂均须在阿根廷国家农业食品质量卫生局(以下简称SENASA)注册,并由中阿双方共同批准。阿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注册名单提供中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Wiedemann;
(二)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
(三)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Linnaenus;
(四)苹果棉蚜Eriosoma lanigerum Hausmann;
(五)橄榄片盾蚧Parlatoria oleae Bellio;
(六)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Winter) Honey。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水果产地须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避免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2. 水果果园应采取中方认可的系统管理措施,对苹果蠹蛾进行控制。
(二)包装厂管理。
1. SENASA须监督水果的包装、存储和运输。
2. 包装前,水果应经过加工(清洗和挑选),保证不带有昆虫、螨虫、腐烂迹象、叶、枝、根和土。
3. 加工后的水果应单独存放在冷库中,避免被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三)包装要求。
1.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产地,以及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每个水果的托盘上应标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见附录)。
2. 包装箱应该是新的、干净的,并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议定书执行的前两年,SENASA应在签发植检证书前,在出口前对每批货物按2%的比例抽检;若未发现严重问题,两年后,抽检比例降到1%。
本议定书执行的第一年,2名AQSIQ专家在出口前对货物进行预检。第二年和第三年,2名AQSIQ专家对货物抽检。所有预检和抽检工作,由AQSIQ和SENASA的专家共同进行。
(五)冷处理要求。
针对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和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需要在运输途中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温度应为1.11oC或以下,连续15天;或1.67oC或以下,连续17天。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对符合本议定书所有要求的水果,SENASA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中须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议定书中的阿根廷苹果和梨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及注册号。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以及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也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部分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苹果和梨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 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温度探针校正检查和冷处理记录确认。
水果运抵中国第一停靠口岸时,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结合校正结果对集装箱冷处理温度记录进行核实。
校正必须用由SENASA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每个探针至少校正三次。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均不符合要求。
(三)进境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苹果和梨实施检验检疫。
2. 阿根廷苹果和梨将允许从所有AQSIQ批准的进口水果指定口岸进口。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有关证书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要求,不得接受报检,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该批苹果或梨不准入境。
(三)如在冷处理的水果中截获地中海实蝇或按实蝇活体,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AQSIQ将立即告知SENASA,并暂停该种水果的进口,直到经调查和协商,不符问题发生的原因得以解决为止。
(四)如在果实中发现苹果蠹蛾,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AQSIQ将立即通知SENASA,SENASA将禁止进口当季来自出现问题果园的水果。
(五)如冷处理温度记录判定无效,该批货物将进行再次冷处理、退回或销毁。AQSIQ将立即通知SENASA。
(六)如发现任何其它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行处理、退运、转运或销毁。
(七)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回顾性审查
(一)AQSIQ将根据疫情动态或口岸截获记录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SENASA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系统管理措施及操作要求得以有效实施,双方可对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估。
附录
包装箱标识(英文)
产地(省/生产单元)
生产单元名称或注册号
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托盘标识(中文)
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我国专家对阿根廷苹果和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阿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苹果和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阿根廷苹果和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阿根廷苹果和梨进口。
附件:进口阿根廷苹果和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7日
附件
进口阿根廷苹果和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苹果和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1. 新鲜梨,学名Pyrus communis,英文名Pear,以下简称梨。
2. 新鲜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以下简称苹果。
三、允许的产地
阿根廷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果园和包装厂均须在阿根廷国家农业食品质量卫生局(以下简称SENASA)注册,并由中阿双方共同批准。阿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注册名单提供中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Wiedemann;
(二)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
(三)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Linnaenus;
(四)苹果棉蚜Eriosoma lanigerum Hausmann;
(五)橄榄片盾蚧Parlatoria oleae Bellio;
(六)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Winter) Honey。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水果产地须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避免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2. 水果果园应采取中方认可的系统管理措施,对苹果蠹蛾进行控制。
(二)包装厂管理。
1. SENASA须监督水果的包装、存储和运输。
2. 包装前,水果应经过加工(清洗和挑选),保证不带有昆虫、螨虫、腐烂迹象、叶、枝、根和土。
3. 加工后的水果应单独存放在冷库中,避免被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三)包装要求。
1.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产地,以及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每个水果的托盘上应标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见附录)。
2. 包装箱应该是新的、干净的,并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议定书执行的前两年,SENASA应在签发植检证书前,在出口前对每批货物按2%的比例抽检;若未发现严重问题,两年后,抽检比例降到1%。
本议定书执行的第一年,2名AQSIQ专家在出口前对货物进行预检。第二年和第三年,2名AQSIQ专家对货物抽检。所有预检和抽检工作,由AQSIQ和SENASA的专家共同进行。
(五)冷处理要求。
针对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和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需要在运输途中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温度应为1.11oC或以下,连续15天;或1.67oC或以下,连续17天。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对符合本议定书所有要求的水果,SENASA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中须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议定书中的阿根廷苹果和梨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及注册号。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以及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也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部分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苹果和梨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 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温度探针校正检查和冷处理记录确认。
水果运抵中国第一停靠口岸时,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结合校正结果对集装箱冷处理温度记录进行核实。
校正必须用由SENASA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每个探针至少校正三次。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均不符合要求。
(三)进境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苹果和梨实施检验检疫。
2. 阿根廷苹果和梨将允许从所有AQSIQ批准的进口水果指定口岸进口。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有关证书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要求,不得接受报检,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该批苹果或梨不准入境。
(三)如在冷处理的水果中截获地中海实蝇或按实蝇活体,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AQSIQ将立即告知SENASA,并暂停该种水果的进口,直到经调查和协商,不符问题发生的原因得以解决为止。
(四)如在果实中发现苹果蠹蛾,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AQSIQ将立即通知SENASA,SENASA将禁止进口当季来自出现问题果园的水果。
(五)如冷处理温度记录判定无效,该批货物将进行再次冷处理、退回或销毁。AQSIQ将立即通知SENASA。
(六)如发现任何其它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行处理、退运、转运或销毁。
(七)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回顾性审查
(一)AQSIQ将根据疫情动态或口岸截获记录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SENASA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系统管理措施及操作要求得以有效实施,双方可对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估。
附录
包装箱标识(英文)
产地(省/生产单元) 生产单元名称或注册号 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
托盘标识(中文)
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人选名单公示公告(2019-08-01)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钠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