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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46号公告

2015年01月07日 08:30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9401809091(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将8433592000(棉花采摘机)、8708709100(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9019200000(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等器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上述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二、取消3002300000(兽用疫苗)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结合2015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热点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2015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2015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调整前海关监管条件 调整后海关监管条件 实施时间
1 9401809091 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 A/B 2015.2.1
2 8433592000 棉花采摘机 A 2015.2.1
3 8708709100 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 A 2015.2.1
4 9019200000 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等器具(还包括喷雾治疗器、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疗用呼吸器具) A 2015.2.1
5 3002300000 兽用疫苗 A/B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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