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总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2号公告

2015年02月04日 08:29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苍溪红心猕猴桃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

日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苍溪红心猕猴桃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委托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评定,苍溪红心猕猴桃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苍溪红心猕猴桃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政府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电子邮箱:wangchao@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19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