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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2号通告

2016年11月21日 08:13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6/201611/t20161118_477879.htm

2016年第12号

质检总局关于部分进口宝马、劳斯莱斯汽车缺陷的警示通告

质检总局近日收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报告称,其进口的2012年款宝马7系、宝马5系GT、劳斯莱斯古思特汽车在发生碰撞时,无法启动安全气囊、安全带预紧装置及主动头枕等安全保护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据该公司统计,此缺陷的汽车涉及进口宝马7系2012年款BMW740i,BMW740Li、BMW750Li、BMW760Li车型,车辆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21日,共计17327辆;进口宝马5系GT2012年款BMW535i、BMW550i车型,车辆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计5216辆;劳斯莱斯古思特车型,车辆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7月20日,共计336辆。

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安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请相关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车辆,并尽快联系就近的授权经销商,进行确认并适当处置。建议已经由此缺陷造成伤害的消费者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事故信息。

二、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按照《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尽快确定上述缺陷的召回计划、立即组织实施召回行动,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召回实施前,须采取有效临时措施,保障车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经销商应配合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与监管工作,并及时报告召回实施情况。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后续监管,督促辖区内进口宝马汽车、劳斯莱斯汽车经销商配合总经销商,认真履行及时通知和免费维修等责任义务;各进口汽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加严在进口类似车型的检验监管,一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质检总局将高度关注该缺陷处置进展,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质检总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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