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2002年第22号联合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2月20日报告,印度喜马偕尔邦(Himachal Pradesh State )2月4日暴发肺鼠疫。截止2月19日已报告16例病人,其中4例已死亡。为防止鼠疫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加强检疫查验,加强鼠类、蚤类等媒介控制,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肺鼠疫简介
肺鼠疫俗称黑死病,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烈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
病原学: 鼠疫杆菌属耶尔森氏菌。在低温及有机体生存时间较长,在脓痰中存活 10~20天,尸体内可活数周至数月,蚤粪中能存活1个月以上;对光、热、干燥及一般消毒剂均敏感。
传染源:主要是肺鼠疫患者。
传播途径:主要为肺鼠疫患者的飞沫传播,也可通过鼠、蚤传播。
临床表现:潜伏期一般为 2~5日,原发性肺鼠疫1~3天,甚至短仅数小时。该型起病急骤,发展迅速,除严重中毒症状外,在起病24~36小时内出现剧烈胸痛、咳嗽、咯大量泡沫血痰或鲜红色痰;呼吸急促,并迅速呈现呼吸困难和紫绀;如抢救不及时,多于2-3日内,因心力衰竭,出血而死亡。
治疗:凡确诊或疑似鼠疫患者,均应迅速组织严密的隔离,就地治疗,不宜转送。治疗原则是早期、联合、足量、应用敏感的抗菌药物。首选链霉素,可与磺胺类或四环素等联合应用。
预防:避免前往鼠疫疫区,如必须前往疫区的人员,应在鼠疫菌苗接种 10天后方可进入。进入疫区的医务人员必须着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眼镜、穿胶鞋及隔离衣。接触患者后可服四环素或磺胺嘧啶药物预防,或链霉素肌注,连续6天。避免接触有病或死去的动物。在森林野外有啮齿类动物生活的地方要仔细照看儿童和宠物。采取对啮齿类动物和蚤类的防护措施。避免啮齿类动物和蚤类叮咬。
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2月20日报告,印度喜马偕尔邦(Himachal Pradesh State )2月4日暴发肺鼠疫。截止2月19日已报告16例病人,其中4例已死亡。为防止鼠疫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加强检疫查验,加强鼠类、蚤类等媒介控制,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肺鼠疫简介
肺鼠疫俗称黑死病,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烈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
病原学: 鼠疫杆菌属耶尔森氏菌。在低温及有机体生存时间较长,在脓痰中存活 10~20天,尸体内可活数周至数月,蚤粪中能存活1个月以上;对光、热、干燥及一般消毒剂均敏感。
传染源:主要是肺鼠疫患者。
传播途径:主要为肺鼠疫患者的飞沫传播,也可通过鼠、蚤传播。
临床表现:潜伏期一般为 2~5日,原发性肺鼠疫1~3天,甚至短仅数小时。该型起病急骤,发展迅速,除严重中毒症状外,在起病24~36小时内出现剧烈胸痛、咳嗽、咯大量泡沫血痰或鲜红色痰;呼吸急促,并迅速呈现呼吸困难和紫绀;如抢救不及时,多于2-3日内,因心力衰竭,出血而死亡。
治疗:凡确诊或疑似鼠疫患者,均应迅速组织严密的隔离,就地治疗,不宜转送。治疗原则是早期、联合、足量、应用敏感的抗菌药物。首选链霉素,可与磺胺类或四环素等联合应用。
预防:避免前往鼠疫疫区,如必须前往疫区的人员,应在鼠疫菌苗接种 10天后方可进入。进入疫区的医务人员必须着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眼镜、穿胶鞋及隔离衣。接触患者后可服四环素或磺胺嘧啶药物预防,或链霉素肌注,连续6天。避免接触有病或死去的动物。在森林野外有啮齿类动物生活的地方要仔细照看儿童和宠物。采取对啮齿类动物和蚤类的防护措施。避免啮齿类动物和蚤类叮咬。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