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205号联合公告
为了确保我国生产和进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食品的对外贸易,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于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以下简称《残留监控计划》)。根据残留监控计划和2001年残留监控结果,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制定了《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和检测计划》(以下简称《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现将《残留监控计划》和《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予以发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各任务承担单位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规定实施2002年度的残留监控计划。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残留监控计划》和《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的具体内容请查网站:http://www.agri.gov.cn(农业部)和 http://www.aqsiq.gov.cn(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六月十日
为了确保我国生产和进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食品的对外贸易,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于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以下简称《残留监控计划》)。根据残留监控计划和2001年残留监控结果,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制定了《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和检测计划》(以下简称《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现将《残留监控计划》和《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予以发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各任务承担单位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规定实施2002年度的残留监控计划。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残留监控计划》和《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的具体内容请查网站:http://www.agri.gov.cn(农业部)和 http://www.aqsiq.gov.cn(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六月十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