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319号联合公告
2003年11月24日,斯洛伐克国家兽医与食品管理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1月19日斯洛伐克中部的普列维扎县(Prievidza District)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3年11月24日,斯洛伐克国家兽医与食品管理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1月19日斯洛伐克中部的普列维扎县(Prievidza District)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