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号联合公告
2005年01月07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为贯彻《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决定,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授权机构,承担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申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交纳备案费用。 授权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北京海淀区知春路4号,100088
电话:58811738,58811718,58811720
传真:58811714
网址:http://www.energylabel.gov.cn
电子信箱:linling@cnis.gov.cn, jinmh@cnis.gov.cn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
为贯彻《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决定,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授权机构,承担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申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交纳备案费用。 授权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北京海淀区知春路4号,100088
电话:58811738,58811718,58811720
传真:58811714
网址:http://www.energylabel.gov.cn
电子信箱:linling@cnis.gov.cn, jinmh@cnis.gov.cn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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